纳税筹划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性组织。
(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9)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纳税筹划图
纳税筹划案例
某工业企业2019年度预计可以实现会计利润(假设等于应纳税所得额)1 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为提高其产品知名度及竞争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决定向有关单位捐赠200万元。企业自身提出两种方案,第一种方案:进行非公益性捐赠或不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做公益性捐赠;第二种方案: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公益性捐赠,并且在当年全部捐赠。剩余的800万元再做税务筹划。请对上述两套方案进行评析,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纳税方案
第一种方案,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条件,捐赠额不能在税前扣除。该企业 2019年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1 000×25%=250(万元)。
第二种方案,捐赠额在法定扣除限额内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的部分只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1 000-1 000×12%)×25%=220(万元)。
为了最大限度地将捐赠支出予以扣除,企业可以将该捐赠分两次进行,2019年年底一次捐赠100万元,2020年度再捐赠100万元。这样,该200万元的捐赠支出同样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部扣除。该纳税筹划方案比第二种方案少缴企业所得税:(200-120)
×25%=20(万元)。
且剩余的800万元可以通过总部经济招商,迁移公司地址,入驻园区内,享受园区税收扶持奖励。
增值税,享受一级地方留存50%,税收扶持比例在50%-85%
企业所得税,享受一级地方留存40%,税收扶持比例在50%-85%
且当月纳税,次月返还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加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您的留言与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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