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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律评]江歌遇害案中的刑法问题探讨

【往期文章集锦】改版后的原创文章汇总(2017.11.12-2018.7.31)

编者按:本文系刑法热点讲座《江歌遇害案中的刑法问题探讨》文字版

专注刑事办案16年,大家好,我是李煜律师。近一年来,江歌遇害案件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在海外华人圈纷纷声援受害人,要求严惩凶手,各种声音对江歌事件予以聚焦和呼吁。我们关注江歌遇害事件不仅仅是因为凶手的凶残和江歌遇害的无辜,更多的是从这起案件中所折射出来人性的冷漠、亲情的丧失,由此更深入的考虑到中国留学生在海外的人身安全。作为一个传统的重视亲情、人情社会的国家,我们中国有5000年的传统,中国人向来喜欢助人为乐,以帮助别人为美好的道德,那么无辜的青岛姑娘江歌遇害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同情,同时对于凶手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同室友刘某的行为,大家表现为极大的愤慨。

我们首先要对江歌遇害表示哀悼,同时要对江歌妈妈的努力、全世界华人的呼吁,对这件案件作出的支持表示致敬。作为一个刑事工作者来讲,我们关注刑事的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更要从法律的专业角度来解读江歌遇害事件里面几个重点刑事法律问题。那么今天在这里给大家,就四个主要重点问题给大家做一个分享探讨。从网络的声音来讲,大家对这一事件作出了不同的解读,我们这里也没有作更多的深入,只是个人的一些看法。

第一个问题就是关于陈世峰的故意杀人罪。陈世峰构成故意杀人罪是确定无疑的。陈世峰使用刀具将被害人杀死,杀人的动机、手段以及后果十分恶劣,构成刑法上的故意杀人罪,这是毫无疑问的。那么陈世峰最终会判处一个什么样的刑罚,为社会所关注。但是从日本刑法的角度来讲要经过日本法律的严格审查、经过法院的审判,最后陈世峰会得到应有的惩罚。很多网友关注的日本普遍不适用死刑,判定死刑也不是死刑立即执行。这是一国法律的传统,法律调整的一个结果。作为保留死刑的国家,日本对死刑其实是持有非常谨慎和保守的一个态度。我们也清楚的认识到对死刑的适用,各国越来越倾向于废除死刑,这也是现代刑法的一个基本方向。在美国的很多州里面,已经废除了死刑。在极少数没有废除死刑的州,立法领域,对死刑的适用只对罪大恶极、造成严重后果。那么就本案来讲,我们并不探讨杀死一人会不会被判处死刑。从日本多年来的司法实践来讲,实际执行死刑的人特别少,与中国目前刑法中的数量有很大的差距。那么陈世峰的这个行为,手段是不是很恶劣?从媒体报道的案件事实来讲,是相当恶劣的。而且作为受害人江歌与事件本无关联,那么陈世峰使用凶残的方法,十几刀刀刀毙命,将江歌刺死,引起了媒体的关注,但是从法律适用角度来讲,未必能判处死刑。事件的最终结果,我们将拭目以待审判的结果。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国外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我们国家司法照样具有追诉权。但是要等到陈世峰在日本服刑完毕之后,我们认为他有追诉的必要性,等待他回国以后接受审判。这是刑事司法管辖的一个基本的问题。考虑到案件发生在日本,那么各地各国,普遍适用的是属地管辖原则。依照属地管辖原则,应当由犯罪地法院进行司法管辖管辖,这也是基本原则。我国刑法也是适用属地管辖原则,就如同在我国犯罪的外国人,原则上也是由我们中国的司法机关进行处理。所以在这个方面来讲,从刑事诉讼司法管辖,这个问题已经没有太大的争议,就是要陈世峰先在日本受审,然后有追诉的必要性后,回国后再接受我国司法审判。这样一个路径基本上是确定下来的。

我们将陈世峰的故意杀人罪,从犯罪构成来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是无疑问的,但是犯罪的细节方面,却存在很多的争议。比如现在网络上又提出来,陈世峰的刀不是其随身携带的,而是江歌所带的,这就对于动机、犯罪的情节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如果能这样认定的话,那么陈世峰可能不是蓄意的去杀人,而是临时起意激情杀人,这对最后量刑会产生重要影响。

第二,陈世峰与江歌在事件过程中,有没有厮打,有没有这样的肢体冲突。作为陈世峰的辩护律师肯定会提出陈世峰有类似防卫的行为,当然这是我们民众不认可的。因为从力量对比来讲,陈世峰是男的,他具有力量上的优势,江歌不足以与陈世峰对抗,但是从辩护上可能会提出这样一个方向。

第三,在犯罪的过程中,江歌有没有向其他人呼救,有没有选择逃跑的可能性,这可能也是本案辩护律师所提出的问题。如果江歌有存在逃离现场的可能性,而她没选择逃离,那么辩护人也会认为这可能减轻陈世峰的刑罚责任。

以上这些问题,都是我们根据媒体的一些报道进行的一些分析。这些分析到底能不能站住脚,还要基于事实的一些考量。所以说我们对于刑事问题的一些研究和之后的判断要基本搞清事实真相,没有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我们是无法对案件作出准确的判断的。如果以上推论都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下,那么陈世峰可能最终不会被判处很重的刑罚。如果以上问题都被排斥的话,那么我们讲按照日本刑法相对比较完善的情况下,陈世峰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再加上本案在日本社会、法律界引起的广大反响以及日本司法界对本案高度重视,我相信在这个案件后期会对陈世峰作出比较严格的惩处。那么故意杀人罪这个罪名,我就跟大家介绍到这里。就像刚才所讲,没有经过事实审理,一切都是在分析和猜测之中。

第二个问题,关于陈世峰的前女友刘某某这个人她的刑事责任问题。从刑法的角度来讲,杀人罪有两种,一种是作为杀人,一种是不作为杀人,那么联系到刑法总则中的不作为犯罪基本的理论,框架构造是有作为的义务而不实施作为的行为,才能构成不作为的犯罪。就是说前提是这个人有救助被害人的义务,比如说在封闭的空间里面,像出租车,面对濒临重病即将死亡的病人,如不实施相关行为,拉到医院去,而是将其抛弃到荒郊野岭,这里面司机便产生一个不作为义务,那么他可能就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再比如同居的男女朋友或者夫妻之间,如果一方自杀,另一方不去救助,那么被害人没有寻求其他人帮助的可能性,那么作为另一方,他有一个扶助的义务,如果他不履行这种义务,而是听之任之被害人实施自杀行为,也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虽说此类故意杀人没有直接的行为,因为它背负了一个安全扶助的义务,因此也有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类似的问题,我们在国内有很多真实的案例里面有所体现。当然也有很多争议点,在司法考试题目里面,经常对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进行测试。基本上还是刑法基础理论里面对作为义务的争议,能否引起犯罪。我们回到这个案件事实来讲。刘鑫作为江歌的室友,她与江歌一门之隔,她有没有作为义务,这是问题的关键。刘鑫事实上是关着门的,至于门是从里面锁的还是外面锁的,我们也没有事实真相。那么我们现在分为两个前提:一种是刘鑫把门从里面反锁,现在这种可能性,是江歌有可能回到门里,逃避陈世峰用刀杀人的行为,她可能就会得救;另外一种情况是门本身就是锁死的,所以刘鑫没办法打开。这是一个事实的问题,这个问题尚不是问题的关键。问题的关键是刘鑫对江歌有没有救助安全保障的义务,从我们看到的媒体团队曝光的公寓楼来看,这个公寓楼里面有一个走廊,不太长。门里门外,间隔相当小。我们不是从道义上讨论刘鑫到底该不该开门,让江歌获得生还。我们是从刘鑫本身在刑法上,是不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来讨论这个问题。基本的一件事是目前根据现在事实来看刘鑫很难认定她有安全保障义务。从两个临时住在一起的室友来讲,他们两人都是成年人,都没有普通的救助义务。这个成年人,就不同于一般的,严重的,失衡的状态。比如讲,他们俩是夫妻关系,同居关系或者说医治严重病患突发心脏病的状态下,一方对另一方安全一直负有安全保护、救助、治病的行为。如果他离开了这样一个地方,另一方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那么这种情况下,很有可能构成作为义务的。但是这个案件比较难以认定救助义务的存在,这是从刑法理性的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因为没有作为义务,所以刘鑫认定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比较困难。

假设刘鑫是与陈世峰合谋杀人,一方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一方将门锁紧闭,这是一种推论猜测行为,两人未必是预谋作出这样的事情。也有可能是在陈世峰犯罪的过程中,两人临时达成的行为。如果能对确定双方的基本事实,在陈世峰与刘鑫发生争吵之后,刘鑫把争吵的原因归咎于江歌的干涉,这也是网上的一些推测。陈世峰转而迁怒于江歌,后来刘鑫便采取这样一种手段,把门紧闭,最后便利了陈世峰的杀人行为。从这个角度来讲,刘鑫便是典型的帮助犯,刘鑫把门紧锁让江歌失去了被救助和逃亡的机会,同时她也没有其他的方式及时逃脱凶手的追杀。唯一求助的门,被刘鑫所关闭,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是符合刑法关于共犯的共同犯罪的规定,刘鑫可能构成帮助故意杀人犯。当然这也在日本刑法中与我国刑法有所区别。日本刑法对杀人罪有很多规定不是我们国家刑法所讲的,有很多故意杀人罪的罪名。大家可以翻看日本刑法典以及日本司法判例对故意杀人罪的一些规定,那么就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结论。

在帮助杀人的角度来讲,从这个角度推断来说,刘鑫是可能构成犯罪的。所以讲刘鑫能不能构成犯罪,从不作为的角度来讲,是比较难构成的。但是说她如果有些客观的行为帮助了陈世峰,方便了陈世峰的杀人并且阻止了江歌有效的逃亡,提供了杀人行为的一些物理帮助行为,这是一方面。那么有没有心理上的帮助呢?如果说刘鑫把门关上,给陈世峰杀人壮胆,增强了杀人者的决心与决断力,对他杀人的决意和肆无忌惮的杀人更加的提供了便利,那么也有可能构成心理上的杀人帮助犯。这个问题,我觉得在帮助犯的角度刘鑫是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当然,我们又谈到帮助的中立行为。比如讲卖菜刀的老板,客观上出售了一把菜刀给故意杀人犯,杀人犯买了菜刀以后,拿着菜刀去杀了人,如果双方之间没有事前联络,没有任何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卖菜刀的老板是不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这就是所讲的中立的帮助行为。客观上提供了犯罪工具或提供了犯罪条件,但事实上没有任何的犯罪故意,那么就不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特别是对一惯性的从事买卖商品的某种行为,更不能苛求他们应当知道杀人犯去实施杀人。那么另外一个案例就是说,很多出租车司机将杀人犯载到杀人目的地,他有可能知道杀人犯的目的是为了杀人。那么通过杀人犯的衣着,通过他的表情看出来他可能是要实施杀人,而出租车司机去帮助他到目的地,所以在这个里面就存在一个争议性问题,就是出租车司机到底能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在实际案例中浙江温州发生了一个类似的事件,就是出租车载了一对男女,男的将另外一个女性乘客强奸了,出租车司机没有报警,也没有把车辆开到人多的地方,也没有开到警察局,致使强奸行为发生既遂。社会热议的是出租车司机有没有可能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我认为在刚才所讲到的出租车司机载到目的地难以认定故意杀人的帮助犯,而后面的温州案件里面,出租车司机对封闭车间具有比较重要的支配地位来讲,他有更多的义务来防止犯罪的发生,他对实际操作犯罪的强奸犯在心理上提供了巨大的支持,从物质上提供了一个隐蔽的空间,那么认为出租车司机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讲到客观的行为来讲,我们从刘鑫关门事件的客观行为,可能是根据陈世峰的杀人,但我们还要考察她主观上刘鑫有没有与陈世峰在犯罪的过程中达成了默契,这也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如果从证据的角度来讲,尽管没有陈世峰或刘鑫的口供,从证据的细微的角度能够推断出刘鑫是配合陈世峰的上述行为,而心理上也认可了上述行为。这个角度也是可以认定刘鑫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从故意犯罪的客观行为到主观心态,如果都能认定,而且双方主客观都能统一后,我们认为在帮助犯的范围内,刘鑫可能构成犯罪。这是第二点。

第三个问题是我们不愿意提到的问题,实际上也存在江歌妈妈这种公布信息严重的行为有没有可能构成我国刑法中的侵害公民信息罪。从实际媒体报道的事实来讲,江歌妈妈迫于无奈,无法探知事实的真相,被迫透露了刘鑫一家的住址、电话等等。这些信息肯定是属于公民的隐私,属于我国刑法2016年新出的侵犯公民信息罪司法解释里面所规制的一些具体行为。侵犯公民信息罪,也是需要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能构成。比如说传播的时间、传播的次数、传播的方式、频率以及造成的后果。造成公民信息被他人泄露,导致重大严重后果才能构成这个罪名。从媒体完整公布的信息来讲,刘鑫的信息被公布以后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她个人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家人也造成了很大干扰。从道义上不从社会舆论角度来考虑,这个影响是客观存在的,至于次数、程度能不能达到刑法所规制的范围,我个人认为不可能构成犯罪,尚属于民事法律所调整的范围。江歌妈妈侵犯了刘鑫及其家人的隐私权即公民个人信息,也是民法总则里规定的对公民人格权,公民信息隐私权以及名誉权等的侵犯,这个是毫无疑问的。但这只限于民事侵权的范围之内,作为刘鑫一家可以提出民事诉讼,要求江歌妈妈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可以的。

(最后一个问题),陈世峰、刘鑫等等承担了刑事责任以后,对民事有没有需要承担的责任。这需要在民法和刑法关系的角度来讲,刑事责任的承担,不妨碍民事责任的成立,也不妨碍民事责任去追究。从民事角度来讲,陈世峰杀人造成了江歌死亡的结果,并且给其近亲属造成了伤害,江歌妈妈可以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民事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世峰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这也是法律对刑事案件的一个救济方式,包括赔礼道歉、金钱的赔偿、认罪悔过等方式。对于刘鑫要不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从案件的基本事实来看,刘鑫对于陈世峰的行为,如果有客观的便利行为的情况下,也有可能会构成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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