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跟大家聊的话题是:《律师在庭上经常说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这真的是讲给家属听的客套话吗?》
我们经常在庭上听到,辩护人在发表辩护意见的时候说“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听着千篇一律。有的人听过之后不以为然,认为律师没话找话,这话是讲给家属听的,实际上法院也未必采纳,完全没有任何意义。但是,事实情况真的是这样吗?其实这里面大有学问。
从刑事政策来讲,初犯、偶犯本身是犯罪人主观恶性不大的一种表现。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中,也对初犯、偶犯处以较轻的刑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系初次犯罪、偶然犯罪的可以适用缓刑。其实初犯、偶犯是我们国家刑事政策所规定的能够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初犯就是指一个人初次犯罪、第一次犯罪,偶犯就是指偶然犯罪。初犯和偶犯在法律规定中也有明确的体现。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对于初次犯罪、偶然犯罪的被告人认为其刑事责任较轻,主观恶性不大,法院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检察院可以采取不起诉等从轻处罚的措施。这样的规定并不只是体现在个案中,而是法律为适应初次犯罪、偶然犯罪才有的。这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人不是初犯或者偶犯,律师肯定不能说这些。所以从国家的刑事政策和法律规范出发,初犯、偶犯是律师必须要讲的,这也是辩护的理由。辩护是做什么的呢?辩护人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提出一些无罪、罪轻的意见,这便是辩护人的法定职责。如果有初犯、偶犯情形但不讲的话,就是律师没有履行辩护职责的体现,是失职行为。
除了以上所说的明显的理由外,我再引申一下。初犯、偶犯最初是德国著名的李斯特教授提出的问题。李斯特教授出生于1851年,逝世于1919年。大家也看到他生活的时间正好是一战之前。在此期间,德国的古典学派提出“责任非难”,李斯特将意大利的“实证主义”进行了变革,认为犯罪人可以分为偶发性犯罪和状态犯,也就是偶犯与惯犯。他认为对于偶犯进行适当的恐吓就足够了,适用刑罚的话就适用刑罚执行犹豫制度,也即我们讲的缓刑。也可以扩大罚金适用的范围,单处罚金等。初次犯罪,行为人本人没有多大的主观恶性,所以对其适用较轻的刑罚。对于惯犯,又可以分为两种,可能改造的犯人和不可改造的犯人。对可能改造的犯人也适用相对较轻的刑罚,放在社区中慢慢进行改造。不能改造的犯人必须进行监禁,剥夺自由刑。
根据李斯特的思想我们找到了初犯、偶犯的源头。其实很多律师在庭上虽然说这些话,但是并没有意识到初犯、偶犯也是有深厚的理论基础的。所以“初犯、偶犯”并不是律师在庭上没话找话,也不是给家属听的客套话,而是律师必须行使的辩护职责,也是法院重点考虑的裁量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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