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上锁电动车的行为如何认定
专注刑事案件十九年,大家好,我是李煜律师。这段时间网上热议一个盗窃电动车惯犯周立奇,网友称之为“窃·格瓦拉”。“窃·格瓦拉”多次盗窃电瓶车,又由于语出惊人而备受关注。最近其已经出狱,甚至有网络直播运营公司欲签约其做主播。对这件事我的想法是这种追捧行为背后的价值观肯定是不正确的。在过去“窃·格瓦拉”类似事件也非常多,作案人多是流浪汉、无业人员等,作案手法在现在看没有什么隐蔽性。盗窃罪在现在的生活中发生率越来越低,而经济类犯罪率提高。
但过去我们经常办理盗窃案件,能够占到总量的80%甚至90%,其他案件多为抢劫、抢夺、毒品、诈骗等。我们通过“窃·格瓦拉”的多次盗窃案引入,分享类似案件中律师的做法。
本案和“窃·格瓦拉”有相似之处。本案当事人姓于,其在酒后进入职工家属楼单元楼的停有自行车楼道。其在楼道内发现一辆轻便摩托车,该车龙头锁未上锁,仅后轮有一把钢丝防盗锁,没有起到防盗作用。于某即将该轻便自行车推走,不料推的过程中被他人发现,民警即赶到现场将其抓获。
根据证人证词,其当时在菜地里种菜,看到不认识的作案人于某推着其邻居的车即大喊:你是干什么的,你把我儿子的车往哪里推!男子看见其喊他就和车一起翻倒在地。车主的证词证实其回老家了,就只把后轮锁了,但摩托车还能推动。
警方对于摩托车有无上锁、能否推动问题做了侦查实验。即将被窃之物摩托车放回原来的地方,仅用钢丝锁锁后轮而前轮不锁,侦查员自楼道内向外推摩托车。在推车过程中,因龙头锁没有锁闭前轮可以转动,转动方向可以选择。后轮因锁有防盗锁,锁随轮转动而转动,车仍能够推动。侦查实验其实并不罕见,在电视剧《法医秦明》中也有类似场景。本案经过侦查实验可以得出后轮的防盗锁不能够实现锁车的功能的结论。本案的特殊之处之一即在于后轮上锁但仍可以推动的摩托车。
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疾病,曾被诊断为轻度躁狂症,被司法机关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轻度躁狂症在医学上是精神疾病的一种,类似的精神疾病案例请见我之前做的专题报告。于某患有精神疾病是本案的第二个特殊之处。
本案中值得讨论的是,行为人推出被害人的车的过程中被发现,行为属于既遂还是未遂呢?另外,由于作案人是轻度躁狂症,其是否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能否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呢?这两个问题是本案的关键问题。任何小的案件,都有其可以琢磨的地方,案件的大小程度取决于律师对案件的重视程度,没有大小案件,只有大小律师。
关于第一个犯罪形态的问题,一般的犯罪形态是既遂,但是也有可能出现中止、预备或未遂。中止是主观上放弃而预备、未遂是不同阶段的因客观情况被迫放弃,主客观条件的不同决定了刑法对其的评价也不同。本案的犯罪状态如何呢?于某将摩托车推出楼道四十至五十米远,根据其供述及侦查实验,该车虽能推动但由于后轮仍有钢丝锁,故所有人尚未完全失去对被窃车辆的控制。盗窃罪作为常见罪名有很多研究,一种观点即认为钢丝锁的存在使得所有人并未完全丧失对车辆的占有,这是刑法中“观念占有”的概念。例如在生活中我们把车辆放在超市门口,是否丧失了占有呢?如果是,则与常理不符,即会模糊盗窃和侵占的认定界限。此即“观念占有”的问题,这与盗窃罪的机能问题相关,大家有需要可以翻阅教科书,搞清楚相关问题。第一点中我们即可得出,所有人并未丧失对车辆的控制。另外本案中,由于该车上锁,在白天的情况下,不可能将其很快的推离作案现场,且该生活小区白天活动人员较多,四周皆有围墙,仅有一出口。据此可以认定,被告人尚未完全控制该车,因此可以认定为盗窃未遂。
这是从客观事实结合刑法理论得出的问题,本案中我们也是通过补充侦查等方式获知了事发生活区的情况,故正如上文所说,没有小案件,只有小办案人员。
我认为于某见车即起窃意,行为草率、不计后果,在这样一个小区的环境里以及当时白天的情况盗窃车辆是很难完成的。尽管于某认为将车辆推出已经完成了盗窃行为,但是在客观上其并未取得占有,也不可能完成,此即刑法上的主客观相一致。在本案中如果认定于某事盗窃既遂是不符合刑法的规定。
此外,我们还应分析于某的精神状态。在本案中通过对于某当时行为的了解和时候对现场情况的描述,我们认为其没有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但确有减弱,将其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应该承担减弱的刑事责任。
本案最终的结果对于某的处刑较轻,一是考虑到犯罪行为的状态,二是考虑到于某的精神状态,故仅判处拘役。
本案就和大家分享到这里,其实在过去很多年,类似的流浪汉盗窃案件非常多,我们不讨论“窃·格瓦拉”所折射的价值观问题,但仅就社会治安角度考虑也是应该谴责的,这不利于对违法犯罪的打击。
人民日报也对该问题发表了看法,针对“窃·格瓦拉”在网络环境中受到的追捧,其代表社会主流价值观予以批判。而我们法律人除了价值观的探讨,更应该进行刑法理论对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希望今天带来的本案能够给大家一些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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