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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增加社区矫正内容和力度,促进轻刑犯大量适用缓刑

专注刑事办案,大家好,我是李煜律师。今天给大家讲一下缓刑制度在实务中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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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来自于拉丁文,它的渊源应该追溯到英国中世纪的“恩赐牧师”和具结保释。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缓刑制度的国家。

在我们国家,缓刑规定上应该是附条件的赦免主罪,对犯罪人的犯罪记录予以保留。在世界范围内,缓刑制度有三种模式。一种缓宣告,一种叫缓执行,还有一种是缓宣告加缓执行,是结合在一起的综合体。那么中国就属于第二种,叫缓执行。

大家认为这个缓宣告是什么呢?宣告那情况就不一样,就说呢,在判处刑罚时,缓宣告的人不判处有罪,只判处考察刑。比如盗窃罪,判二缓三,判三缓五,中国大陆是有判刑的,如果是缓宣告,是没有判刑的,这种缓宣告比我们又进了一步,体现有罪的宣告,就没有刑期,只有在缓刑期内违反规定,才宣告刑期;在缓刑期内没有违反规定,就不宣告有罪,这种情况是刑法对犯罪人最大的同情和宽容的态度,这是比我们目前的内陆刑法增加的内容,有进步的方面。

我们对香港目前的缓刑制度考察,看看内陆与香港有什么区别,看看我们的缓刑制度有哪些可以继续往前走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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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注意到,我们目前这个缓刑考察主要放在司法行政机关,即司法局、司法所。我们规定考察的内容是,法条是:1.遵守法律法规;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向考察机关报告,经过批准才可以。

那么这几条规定,相对来讲也是比较笼统的。第一项是每一个公民都要做到的,没有特殊的要求。第二项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那么这个事是司法局在要求做的。第三项是遵守会客的规定4四是离开报告和批准。目前司法局下属的司法所在做定期报告、集中教育、报告,平时戴手环监督等等措施。

这些都是比较容易做到的,改造的效果未必很明显,为什么这么说呢?但是大家注意到这些规定基本上都是形式上的要求,这些措施能不能保证从内心上他是不是真的真心悔罪做一个守法公民呢?通过这四项是达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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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我们来看一看香港是怎么规定的。

香港关于缓刑监督执行的内容是比较丰富的,它有两个机构,一个叫惩教署,一个叫社会福利署,惩教署是统一专门管理监狱、惩教所、戒毒所的机构。关于缓刑这块,惩教署下设更生事务组,下面有若干小组,包括青少年犯罪评估专案小组—向法官、裁判官提供判刑的专业意见;判前评估专案小组,对青少年罪犯协助判决。还成立关于青少年服务中心对青少年进行改造。

另外一个机构叫社会福利署,主要是通过社区矫正项目进行,协助缓刑犯改过自新。那么他们有些什么样的活动呢?就叫康复服务、住院服务,督导、辅导,进行学业、职业、社交生活技能训练,促进违法者改过自新。那么服务呢,又分为感化服务、社会服务令计划、青少年犯罪评估小组、社区支援服务计划,监管释囚计划等项目。在国家机关主导同时,采取跟社会上的一些机构进行相互合作,包括善导会“,进行家庭辅导、上门服务,进行家庭关系的考察、协调,与政府配合进行改造。

我们还可以再说下具体的内容。比如住院训练,主要是对未成年违法者进行,有哪些机构?有码头团女童院、培志男童院、海棠路儿童院、沙田男童院等。训练项目分为学校训练和社会训练。先修语言、社会教育、电脑、精工、美容,这是些学校训练。社会训练包括个案工作员院童提供个别的辅导服务,帮助改善家庭及人际关系的服务,控制自己的情绪和改善行为的服务、与家长及感化主任紧密联系的服务、离院计划、社区服务计划等等。

通过上面讲的丰富的社区矫正的项目,跟大陆相比不仅局限于犯罪情节一些形式上的改造,而是性格、动机、态度言行多多方面的了解和考察。那通过这样一些工作,促使他尽快回归社会,学些心理上的辅导、文化课尽快找到工作岗位,这就是我们需要借鉴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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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们看到缓刑适用率较低,原因肯定是多种多样的,不仅是学者、还有一些资深的律师也提出要增加非监禁刑的判处,大量适用缓刑。但是缓刑适用率低还有一个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对于缓刑存在错误的认识。

办案机关认为缓刑可能把人放在社会上就没有惩罚义务了,没有惩罚措施。实际上呢,如果我们能完善缓刑社区矫正的制度,让其在社区里,增加他的义务,加大社会无偿服务时间和力度,那么实际上虽然在社区,但是实际上他所承担并没有减少。如果大家能够把缓刑制度完善,制度机构。那么其实就可以大量适用,非监禁刑的适用有效避免监禁刑带来的各种弊端比如交叉感染,对于罪行不重的人,促进尽快回归社会,那么这种效果是非常明显的。

通过给大家介绍,我们现在的缓刑制度虽然跟过去比较,适用率和人数大量增加,但还是不够的,不到位,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只有对考察和管理制度完善,才能打消办案机关的顾虑,愿意大量适用缓刑,把人放在社会上改造。

好,今天就跟大家介绍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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