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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刑法适用为何不能套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标准

专注刑事办案,大家好,我是李煜律师。今天跟大家讲个题目,叫《刑法适用不能套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标准》。

怎么想起讲这个题目呢?最近重读巴图尔.考夫曼的《法律哲学》,这本书过去是上学期间看的,经过这么多年,偶然又看了一下,结合我们的实务经验,可以再去谈一谈精确性问题,所以讲了这个题目。

01  考夫曼谈法律精确性

考夫曼在书里的前一部分,讲到法律的精确性问题。他认为法官的判决,不是制定法的复写机,有时是对被告人有是非感,预先有个结论,再为结论,裁判理由可能是表面的理由,真实的理由在裁判文书中不写。因此,对于法学是否科学,在理论界存在很大的争议。

    对于法律是不是科学,有学者在《法律作为科学的无价值论》写道:“立法者修正三个字,整个图书馆都变成废纸堆。”因此很多人认为法律不是一门科学,它是非科学。

    我把书里的简要内容介绍下,再说下我的理解。

在部门法的适用中,实际上要适用法理学、法哲学的基本方法,包括演绎法、归纳法。谈到刑法的适用问题,刑法条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在实务办案中怎么适用,可能给大家带来很大的疑惑,以至于像科学家说的,法学不是一种科学。到底真实情况是怎样的呢

02  案例一

我举几个例子。枪支,枪支有什么好讨论的?符合一定标准是枪支,不符合的不是枪支,这个规定是如此明确是有标准的,为何会出现争议案件呢?比如福建有个小孩从台湾淘宝平台上买仿制枪支,被认定是运输、购买枪支罪,判的很重的无期徒刑,这个案子被报道出来,引起很大的争议,二审进行改判,为什么改判呢?就是大家对枪支理解不一样。

有人认为,形式上的枪支有动力、子弹,都符合枪支,大家可以看一下司法解释规定,但实际上这种枪支的危害性没有达到法律规定枪支的标准,就不应当认定为枪支,进而不能对其处以刑罚。

这个问题在自然科学上不存在,自然科学对于一件事情达到什么程度,比如细菌被发现,它有什么效用,对人体是有益还是有害的,有益还是有害都存在, 有个基本的结论,不会出现这样的争论。再比如说,说杯子,也是我经常举的例子,是圆的不是方的,是方的杯子就不是圆杯子,但这个问题移植到法律上去,特别是刑法的解释适用上,在 满足一定条件是方的,满足另一个条件时是圆的。

                  03   案例二

第二个例子是诈骗罪,诈骗罪是个案发率很高的,是个普通的罪名。其他的还有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冒充军警人员诈骗罪,招摇撞骗等。关于诈骗罪的手段和目的又有,比如利用国家机关证件,去实施诈骗,可能触犯另外一个罪名,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使用盗窃的方法是诈骗;冒充身份去诈骗,冒充孙中山去诈骗,冒充某某单位的领导去诈骗;伪造身份证,使用假造的身份去诈骗,让人相信假造的身份去诈骗。这涉及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竞合。

在这种情况下,大家认为诈骗很简单,就是骗,为何在刑法上有这么多的规定?遇到这种情况,它就是诈骗?其实未必。行为是诈骗的行为,但定的未必是这个罪名,因为可能涉及相关罪名的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关系,第二个是想象竞合犯的行为上择一重处罚的问题,可能定诈骗罪,招摇撞骗罪,其他罪名都可能等等。

还有手段表面上是诈骗,但实际上是盗窃,比如我过去讲的丢包诈骗案,几个人分工后,让被害人一起捡包,然后到偏僻处分钱,趁不注意把钱拿出来,这种行为诈骗是掩盖行为,实际取得财物的方式窃取,认定为盗窃。这样的案子在罪名上发生变化。

           04 法律精确性与不确定性

所以我们看到,刑事法律精确性就在于不确定性。对于不确定的精确分析,就是高超的法律适用水平。因此不能苛求法官对制定法完全进行复制。法律是什么,适用三段论,直接推断处理,是达不到效果的,不能做到精确性。

根据案件情况,不同的标准,不同的证据状况,会在细微处区别,得出不同的结论。如果将法官捆绑在制定法上,法官就是一个木偶、工具。虽然可能不能肆意执法,防止滥用职权,但也做不到精确适用。

        05 考夫曼的再解读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其实考夫曼从宏观角度进行了精确解读。他认为,法律科学不是完全理性,虽然大部分具备科学的特征,比如医学、心理学,社会学,但认识科学的特征本质上取决于对象是什么样,也即认识论研究的客体具有何种属性。

如果是对于宗教、对于犯罪的社会性、继承权等等问题,如此广泛的领域内,对于对象的复杂性、广泛性,层次性,就无法掌握它的整体性。它不能等同于一块石头是单方面,人是多方面的,不只精神,还有物质、生命和灵魂。所以关于精神、文化的社会科学无法像物质领域的自然科学,如果简单归纳为三段论,使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标准,就不能得到精确的结论。这是一个辩证法的方法。

所以他的法律精确性就是合理分析不是处处都合理的法律发现过程,因此,法律适用是法律发现,法律分析的过程。因为存在不合理,就用合理的方法,得出合理的结论,这就是法律适用的特征。

06 每个案件的辩护方法

都不会千篇一律

   讲到这里,就可以明确,在刑法适用中我们经常在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就需要精确的去认识、去发现,之前的讲座讨论过。不但需要在法学技术、技能上去准确适用、解释法律,还要从案件事实、当事人的态度、一些证据情况,包括外围一些的证据材料中得出适合它用到的方法。

每个案件的辩护方法都不是千篇一律的,不可能这个案子的方法完全套用到另一个案子上去。尽管从表面上都是相似的。这就需要适用者需要非常清醒的头脑,他去准确的针对不同的情况去适用,绝对没有一种适用所有案件的万能模板,万能公式。这也是对法律科学的亵渎,没有一劳永逸的方法,需要适用者去探索、去发现。

07 优秀的律师为何

不能承诺结果

在复杂的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觉得律师为何不能给出确切的答案,就取决于面对的对象不是简单的事物,而是复杂的立体的体系问题,需要不断的揭开它的体系、面纱,揭开它的内部。合理分析,得出正确的方法的过程。

在咨询的过程中,当事人对律师可能就有误解,说为什么不能给出精确的回答。这个案子是判无罪还是缓刑?律师不能给出这样的很明确的承诺的,因为他的谨慎决定他的科学性,决定他的专业性。这也是大家沟通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一个方面。

今天对实务中怎么沟通问题不再展开,从宏观上解释为何法律的精确度和自然科学不同,给大家做一解读。

今天就跟大家讲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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