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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私营企业家集体维权不当,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中)

              第三部分  过错

  • 报案人对案件发生、恶化具有一定过错

   本案因报案人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服装企业主集体维权,在案发当晚涉案人员集体交涉谈判时,态度恶劣拒不配合,又在同意去政府协商解决后爽约,上述表现彻底引起众怒,以致最终造成案件发生。从上述客观事实可见,报案人对案件发生以及事态恶化具有一定过错。

  • 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客观行为情节轻微

    包括陈某某在内的服装企业主在整个事件中,本着解决问题的目的去协商交涉,并始终希望政府能够出面解决,一直未实施过激的行为。

    在近20人集体去对方服装厂交涉时,人多势众、占理又气愤的场合下,完全可以实施较为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比如破坏厂房,毁坏生产设备,动手殴打对方老板及工人等等,但实际上仅仅集体动手将招工牌塑料纸撕毁,掰弯了一个电源线槽。

    即便对于主要涉案财物的电线架,也是轻轻拉弯,并未用力损坏,事后稍加矫正,即可恢复使用。

   在对方蛮横无理极度气愤时,仍然理智克制自己的行为,未实施进一步的毁坏、殴打、辱骂等行为,未给其生产经营秩序带来较大影响,即主动离开案发现场。因此,服装企业主的寻衅滋事行为情节轻微,危害较小,行为人主观恶性不大。

              第四部分 后果

  • 本案被损的电线架价值不大

    在卷鉴定意见认定涉案电线架鉴定价值为4963元。经辩护人阅看证据材料,证人证实该电线架安装时花费4950元,鉴定的毁损价值不应超过安装费用;且涉案电线架仅被拉弯,可以进行拉直修复,不影响其正常使用;即便对其损坏的价值进行鉴定,也应远远低于4963元。

  • 行为人已受到相应处罚

    事发后报案人报警,涉案人员均已被公安机关调查,并给予治安处罚或者刑事拘留的处理。

  • 行为人已赔偿损失

    事发后,涉案企业主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经商议每人拿出1000元1万余元用于赔偿报案人的损失,其中5000元给付给报案人,其损失已实际赔偿。

            第五部分 法律适用

  • 被告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陈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涉案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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