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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贪污受贿案件中如何判定被告人的辩解是否合理(下)

专注刑事办案,大家晚上好,我是李煜律师。今天跟大家继续分享主题《贪污受贿案件中如何判定被告人的辩解是否合理》,这是第二部分。

 

们再简单回顾下案情,犯罪嫌疑人杜某,利用其担任技术科科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业务单位相关人员44万余元,并为上述人员在合同审核、质量抽查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其中有争议的事实简述如下:

1、犯罪嫌疑人杜某先后五次收取黄某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50000元。

2.收受另案处理的被告人陈某转交的某公司经理卞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

3.收受另案处理的被告人陈某转交的的某公司经理王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

    其他有争议的事实结合分析意见一并跟大家介绍。

        

争议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杜某辩解将黄某150000元贿赂款中的50000元用于发放应否扣除?

从受贿罪本质看,受贿罪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只要受贿人实施了收受贿赂的行为,并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谋取利益),权钱交易的事实已完成,受贿构成既遂。因此,即便杜某确实将其中的50000元发放给本科室人员,也不妨碍之前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况且,从证据上看,只有杜某本人辩解,其所称的知情人否认知情,并称未收到该项目的奖金,与其辩解冲突,也得不到其他证据的印证,故该辩解无法成立,应认定杜某受贿150000元。

第二,关于另案处理的被告人陈某收受王某、卞某各10000元是否与杜某构成共同受贿?

杜某、陈某收受贿赂缺乏共同故意,客观上行贿人是将10000元的部分钱交给陈某转交给杜某,也无共同收受的行为,因此不宜认定为受贿的共同犯罪。

 

第三,关于杜某收受王某、卞某贿赂数额应该认定多少?

行贿人均称将10000元分别通过陈某和杜某交给杜某,其中卞某未明确给杜某数额,王某明确通过陈某转交给杜某5000元,陈某供述个人收受5000元,给杜某5000元,而杜某始终供述只收到2000元,故根据证据印证原则,对杜某认定为2000元。

第四,被告人辩解一起合作业务的公司经理给的是检测费,不应认定为受贿款,是否合理?

经查,该起事实双方均辩称是给单位的检测费,且杜某称已经发放,王某也证实杜某发放过一些奖金,在单据上签字。故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杜某个人占有,以不认定为宜。

 

还有两个特殊的问题,一个是被告人自己供认但缺乏行贿人证言的能否认定?比如关于收受尹某3000元的事实,杜某供认“从2011年至2013年的春节的三个节日,尹某三次分别送给我10000元,合计30000元。”且有合同、付款通知书等书证佐证,但缺乏行贿人尹证言印证,不能认定该受贿事实。

另一个是行贿人供认,但被告人始终否认的,能否认定?行贿人帅某称“2013年7月份在杜某办公室送给他5000元”,但杜某从未供认,也不宜认定。

《贪污受贿案件中如何判定被告人的辩解是否合理》这个讲座分上下两集,今天已经跟大家分享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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