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关系的实体判断与正确适用初探》
一、刑民关系交叉表现为三种情形
第一种既是刑案,也是民案,同时构成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主要为侵财犯罪和侵犯人身权犯罪,表现为刑附民诉讼;
第二种本质为民案,但疑似刑案,控告者心怀以刑代民,以刑逼民之不法目的,使民案错误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借助公权之力量不当介入,最终也需要公权纠错并退出,以恢复民案本貌。
第三种本质是刑案,表象为民案,但已超出民法调整范围,民事不足以救济,需要刑法补足。
二、刑民实体判断思路差异
(一)重形式还是实质
民案判断以形式符合为主要依据,双方证据优劣足够裁判,诚信公平理念系衡平之后手,绝少直接用民法原则判案;
刑案严格依照构成要件符合性裁定,始终以罪刑法定原则为高悬达摩克利斯之剑。
(二)具体规则的不同
一是行为认定的重要性,民案重法律关系的厘清,刑案重实行行为的认定,共同犯罪依附实行行为;
二是双方主体可变性不同,民事不惧怕主体变更、增加、减少,包括原被告、第三人,有极大灵活性。
刑事追诉公民极为谨慎,一旦入刑,致人监禁,名誉、家庭、财产毁坏,故被追诉主体一般轻易不变;
三是归责原则的不同,民案较为复杂的设计连带责任,补充责任,同等责任,内部责任、外部责任,事后追偿等规则,且审案一事一议,往往一次诉讼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但刑案强调责任自负,无连带责任、补充责任一说,寻求一次性判定所有责任主体和责任,所谓毕其功于一役;
四是因果关系认识不同,民案以高概率标准为准,大量适用自由心证和证据推定。
刑案谨慎认定因果,以条件符合,相当因果,客观归责等学说辅助,仅在有明确司法解释时才可以推定。
(三)相应诉讼法的影响不同
民诉法基本为程序保障的功用,程序违法不当一般不影响实体;
但刑诉法更具有独立价值,也对实体结果影响更大,从而让诉讼参与方更为重视,力图从中寻觅捷径或戏称偏门以达到控或辩成功之目的。
三、三种交叉关系的不同运用
第一种同时适用刑民两种法律规范,并行不悖;
第二种恢复民事,以辩方争取说服,公权力最终退出为结局,为刑事被追诉人解除自由之监禁,名誉之恢复,财富之解封;
第三种及时介入公权力,从当事人主动发起诉讼救济变为国家救济为主,以刑罚实现预防犯罪,并恢复被害人权益。
第二种与第三种正好方向相反,方法向左,从公权力角度说,是不当介入要退出,还是救济缺位要介入的问题。
从代理人角度说,都是私权利的维护,不过权利伸张的用力方向不同。
总结后二种情况,都是刑民关系处理不当的后果及正确救济。
总结为三句话:
能民则不刑,能行则不刑,刑则不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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