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bhs.合肥法律讲座2022年第3期,李煜律师主讲《被告人供述“排非”的实例展开》,录音文字整理版。此为第一部分。
【前言】
今天主题是被告人供述“排非”的知识分享。“排非”,全称叫排除非法证据。有两种,一种叫绝对排非,就是言辞证据,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这属于绝对的排非情况;相对排非就是书证、物证、电子证据之类的,是相对排非。我们现说一下绝对排非,针对被告人供述这一块儿,我们这次把点讲的特别小,只讲了被告人供述排非。
【意义】
讲这点的意义是什么?被告人供述如果能排除非法取证情况,对整个案件的辩护走向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大家想如果这个案件所有的证据体系里面,被告人供述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了,等于说是釜底抽薪,这个案件的指控体系核心的东西都已经被我们攻破了,剩下的都是一些外围的证据,因为什么呢?因为最核心的被告人做了有罪的供述,他是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直接导致这个案件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就达不到这种证明标准,不符合起诉和审判的条件。
【难不难】
有人会问到,到底有没有可能去排非,或这个事情做的是不是很难?从国家层面的这个规定来讲,我们很早的时候就有,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一个叫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一个是死刑案件证据审查规定。当时简称两个《证据规定》。到后期的三机关的解释里面,有很多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一些要求和规定。这里面其实有一些相互不一致或者说需要解释的地方。我们现在今天不是一种学术讨论,也不是说非要对每个观点和意见进行评析。
【核心能力】
我们的讲座的意义是在于告诉我们律师,怎么去做这些事情,我们办案时怎么能做到排非程序。就接到刚才那个话题讲,大家觉得这个排非很难,证据材料我复印到了,我看到这个证据材料了,我有没有这个勇气,有没有这个能力,对这个被告人供述进行排除,然后怎么去排除。这可能都是核心的能力,这项就是我们证据质证的能力。
【证据质证】
所以在刑事辩护中,我们觉得证据质证能力是一个核心的能力,而且相对来说是比较难学的一块技能,为什么呢?因为你首先要懂证据一些规则,怎么规定的,什么是违反这个规则,你才知道它不符合证据规则才能去排除。然后证据规则会组成证据证明标准,你还要掌握在每个阶段证明标准是什么样。所以它既是证据法、刑诉法上的要求,也是我们实体法的要求。
【分享】
那“排非”能不能做到呢?我就讲一下,我之前办过的几个案件,一些实践上的一些做法给大家去分享一下,等一会儿呢大家就这些问题可以提出自己的想法和看法。希望通过这次活动,大家这方面能力能够得到提高。下次再看到刑事案件材料,我们能发现这里面有没有非法证据,然后我们能够排除。那我们这次讲座就达到目的了。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呢,我把这些案件的具体情况都过滤掉了,就是讲一些事实,把这些重要的信息都过滤掉了。
【第一种排非】
【案例一】
一个案件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在你会见的时候向你提出来说,我这个供述,有罪供述,是在他跟我提出来把我释放前提下,他跟我说他可以释放了,然后让我供,我才愿意供的。但是后来呢他没有释放,不但没有释放,而且提捕了,而且检察院也批准了,这就是在侦查前期一个情况。除此之外,这个案子没有其他的供述,这次供述是几次呢。有两次有罪供述,都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
【捕后时间】
律师会见他的时候已经是捕后这段时间,大家知道捕后这段时间,其实律师工作量是非常有限的,就是说捕过以后,还没移交检察院公安再继续补侦(这段时间)。那我们做什么呢?我们就要做一个是会见,了解他目前情况;第二个就是看看能不能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对吧?这是我们这个阶段工作。(接上面的案例)他提出他两次供述是在公安人员引诱的情况下他做出来的。这属于排非哪种情形呢?大家知道叫威胁、引诱,刑讯逼供。威胁,引诱,这个就属于叫引诱性,叫引诱型非法供述。引用型非法供述呢,有时候引诱的非常非常隐蔽。
【引诱】
比如说,他(指公安)跟你讲,我可以放你出去见家人。有的是说呢,我能够让你换其他什么罪名,我不起诉,或者我其他的不侦查,以这个理由跟你交换条件。一种就是说感情的这种引诱,就是你可以见家人,或者说呢我还可以给你家人打个电话,或者类似的我让你给家人通个电话,你要态度好一点,要承认。但不论是什么形式,关键点是他不能引诱你,因为一引诱它就是非法证据。所以这里面所谓“绝对排除”都在这里。
【证明能力与证据资格】
我们讲的物证书证,电子证据、信息信息这个视听资料它是相对排除,如果办案机关能做出合理说明的话,它还可以有效的,可采性是没有问题的,有效的证据可以在法庭上使用。但是被告人供述是绝对排除的。只要出现这种情况,他就是非法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他失去了做证据的资格,而不是说证据的证明能力问题。
【经验判断】
像这样一个情况,就是我引诱你出去,前提是你要老老实实供这个案子。后来我们一直是提出来这个供述是非法证据,我们判断这个可能性非常大。不是说被告人只要讲到自己就是被冤枉了或者被打了,你就一定认为它是非法证据。你要判断他讲的合理性,特别是在侦查初期,因为你没有案卷材料,你怎么能判断他说的,就说有一定合理性呢。或者他讲的是真实的情况呢。你就要结合案件的脉络情况,利用有限的信息去判断它这个可能性有多大。
【提申请】
但是以我们辩护的角度来讲,只要是有这种可能性,我们都要认定目前是需要排除非法证据,因为排除非法证据是我们申请而不是我们认定。所以我们要提。就是我们认为他有这种可疑了,我们就要提,提过以后呢,让办案机关去排除。如果办案机关不能排除,那么就是非法证据,这个大家应该都能理解。因为这个举证责任在对方,因为我们提出非法证据了,对方就是我们的控方,他要提出来这个不是非法证据。
【申请看同步录像】
这个案子,我认为他说的有一定合理性,所以我们就要求排除这种非法证据,然后采信他无罪辩解。检察官呢也很慎重。跟我们进行交流,但是他还是把这个案子起诉了。起诉以后呢到法院的时候,我们一直还是提出来这是非法证据。我们这个排非的申请从一开始到最后都要去坚持。到法院的时候,快开庭的时候呢,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法官向检察院去调取了,因为在卷宗材料里面是没有这个材料的。只是到法院开庭的时候,他应我们辩护人的申请,他就调取了。那天秋季的时候,当时就是下午开庭,我们中午才拿到那个材料。当时我跟另外一个老律师我们俩一起办的。我们当时是用了大概两个多小时把那个讯问录像全部看了。
【看同步录像】
其实这案子非常简单,这个讯问录像它大概有两三次,我们仔细看一下,并不是他说的那样。因为检察官给我们解释,他说他不存在任何什么威胁引诱情况,我们看的情况,情况相反,确实看出来在这个过程中全部都是公安机关在引诱他,在威胁他。就说如果你现在不承认的话,那我们就要把你现在外面的公司、你的工作给你搞掉,公司给你停顿。而他在公安机关做的有罪供述,这个过程没有录像,大家知道同步录音录像要求是什么呢?是一个过程,反而是在前面这个过程就是跟他在接触,怎么去拿下他这个口供过程中只有同步录音录像。只有一个办案人员在不停地在跟他交流,形象当时也不好。但是在这种威胁引诱之后呢,真正做笔录过程中反而没有录音录像。
【判决结果】
这个案子最终结果是被告人基于利益考虑,我们跟法官做了沟通,最后做了实报实销。就判了几个月实报实销,比法定刑罚很轻。因为我们一直做了无罪辩护。最终被告人愿意做有罪答辩,有罪答辩了之后是判决之后大概过了两三天就释放。实际情况是做到了这种结果。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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