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国人的保险意识在不断增强,不但主动投保重疾、健康保险,还有越来越多家庭考虑人寿保险。在这些人中,有一类特殊的客户——国家公务员或者说国家干部。
为什么说公职人员客户特殊呢?
因为中国和很多国家一样,制定和实施了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那么,公职人员家庭购买保险到底会不会涉及财产申报?
公职人员申报需看级别
不是所有级别的公职人员都要申报财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7年4月印发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规定,以下级别的领导干部需申报财产。
所以,不是所有的公职人员都要报告财产。一般来讲,只有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才涉及财产申报问题。当然,还要注意投保人供职当地是否要求正科级就要报告。
目前有些地方已经开始科级干部申报的试点,根据媒体公开信息,北京、安徽、贵州、海南、青海、新疆、江西、江苏、广西、甘肃、陕西等十余省区市的部分地区,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已“下沉”至科级。
保单申报,看是否属于投资型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规定,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也属于申报事项。所以,保单要不要报告,主要看保险类型是否属于投资型。
什么是投资型保险?
它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包括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
仅就前者而言,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是指在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或养老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产品名称中含有“两全保险”“年金保险”“投资连结型”和“万能型”等字样的保险产品。
目前,保险公司不断推出新型保险产品,如人寿保险,既有传统寿险,也有新型寿险,后者兼具保障与投资功能。凡是合同上含有“两全保险”、“年金保险”、“投资连结型”和“万能型”字眼的,我们认为这张保单都是要申报的。
没有要求申报的保险有纯保障型定期/终身寿险、消费型重疾险、消费型医疗险这些只有保障功能没有投资功能的产品。
由于新型保险产品不断推出,界定产品是保障还是投资性质有一些模糊地带。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要不要报,很多公务员的心理是宁可多报,也不要漏报,因为如果漏报是将面临纪律处理等后果。
香港买保险要不要报告?
近年来,很多内陆客户在香港投保。那么,公职人员在香港所投保单,要不要申报?
首先,《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要求申报的投资型保险并没有区分境内还是境外(包括香港)保单,小编理解所涉香港保单如属于投资型保险,也属于需要申报的财产。
其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要求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投资情况。从文义上理解应该包括境外投资型保险。
1)共同生活的子女:共同生活的子女分为两类,一类是不满18周岁的子女;一类是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劳动能力或者无稳定收入,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等。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投保人:要求申报本人及其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作为投保人的保险情况,而不包括其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情况。如果是父母作为投保人,本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保单,即使是上述需要申报的投资性保险,也不需要申报
小结:
国家公职人员的家庭在香港所投保单是否涉及财产申报问题,一要看投保人是否属于表一所列应当申报的主体或者是其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二是看保单类型——是否属于投资型保险。
如果不希望自己买的保险产品做申报,有以下2种建议:
第一种是可以让父母做投保人,自己做被保人。
第二种是选择隔代投保,以祖辈名义,比如自己父母或岳父岳母等做投保人,子女做被保人,香港保险都是支持隔代投保的。
另外,《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没有提到信托需要申报。那么,委托人如果是公务员,投保之后再把保单持有人变更为信托受托人,那么这个已经装入境外保单的信托,委托人要不报告呢?——从法理上讲,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不再属于委托人。目前,没有看到明确的规定。也许随着内陆客户离岸信托业务越来越频繁,相关规定会予以明确。
最后:
1、香港保险,除了高端医疗险,都有分红属性,都属于公务员申报的范围。
2、公务员购买香港保险的其他保险种类,建议自己不要做投保人,或者用隔代投保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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