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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Mind系列 ‖ 物权法——物权变动

大二上学期物权法线下课程思维导图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期末复习+法学笔记=奥利给

物权法|物权变动

▲图片画质实在不佳,有需要欢迎私我

补充说明

🔶本章的顺序大体是按照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物权法》第七版教材为主

🔶其中内容部分以老师上课讲的内容和书上的内容为主,将二者结合而成,改正了一些错别字和不太通顺的语句,因个人观点可能会有出入,因人而异

🔶其中内容中标有的部分是老师上课强调或自己认为的重点和难点内容,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判断是否需要,因人而异

🔶友情提醒:本章内容所涉及到的案例分析仅仅适用于理论上的理解,属于特例,在司法实践当中很少有这样极端的案例出现,理解为主,因人而异

补充内容

★物权变动模式

我国立法采取了混合主义模式,以公示要件主义原则,以登记对抗主义补充

⒈债权意思主义

公式表达

⑴优点

便利简洁

⑵缺点

物权行为仅因债权行为的意思表示即生效力,不能从外部认识物权是否变动以及变动的时期,很容易对第三人造成伤害

【注】:不登记不对抗 & 不登记不生效

①不登记不对抗:物权发生变动之前

②不登记不生效:物权发生变动之后

⒉登记对抗主义

公式表达

⑴优点

⑵缺点

由于公示与不公示的问题,使得物权关系产生了很大的变化,让当事人之间的内部关系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使得本该简单明了的物权法律关系变得更为复杂

⒊公示要件主义(债权形式主义)

公式表达

⑴优点

统一了物权当事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当事人以外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

⑵缺点

⒋物权形式主义

⑴债权合意 →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物权行为的有效

无效行为物权合意公示物权变动

【注】:债权合意 & 物权合意

①债权合意→请求权

②物权合意→支配权

公式表达

★无效 & 效力待定 & 不生效

⒈无效

缺乏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无效

⒉效力待定→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

⑴已发生民事法律行为,但其效力不能确定

⑵取决于行为人意思表示之外其他事实的发生

⒊不生效

生效的前置阶段腾空状态(缺乏生效要件→没有满足生效条件→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

【注】:行为成立的三种情况→有效、无效、效力待定

★动产交付

⒈现实交付

指对动产事实管领力的移转,依据社会一般观念交易习惯,使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直接占有

🌰外:市场经济中动产交付3种特殊情形→动产交付时常假借他人之手进行

⑴经由占有辅助人为交付

🌰甲出售一辆汽车给乙,由甲的司机丙将该车交付给乙的司机丁

⑵经由占有媒介关系为交付

🌰甲将一匹马寄存在乙处,出售给丙,甲丙双方约定,由甲将该马交给驯马人丁,代为训练。乙依甲的指示将该马交付给丁

【注】:在丁与丙之间成立占有媒介关系,丁为直接占有人,丙为间接占有人

⑶经由被指令人为交付

🌰甲出售一幅画给乙,乙转售给丙,乙请甲径直将该画交付于丙,甲同意并照办

【注】:不能认为丙直接从甲处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因为丙可能不知道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关系的性质和类型,即使为买卖合同,甲也有可能保留该画的所有权。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状态,应当认为在甲与乙、乙与丙之间分别成立移转所有权的让与合意。所以甲将该画交付给丙,在法律的瞬间时点同时完成甲对乙的交付乙对丙的交付(乙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再移转于丙)

⒉简易交付

指交付标的物已经为受让人占有,转让人无需进行现实交付的无形交付方式

🌰乙想要买西瓜,将西瓜放入购物车,向甲付款

【注】:西瓜已经为乙占有,甲无需进行现实交付

⒊指示交付(返还请求权让与)

指在交易标的物被第三人占有的场合,出让人受让人约定,出让人将其对占有人返还请求权移转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第三人行使,以代替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

🌰甲将铅笔借给乙用1个月,半个月后,丙找到甲想要买下铅笔,甲同意并将铅笔出售给丙

【注】:该铅笔在乙的占有下,甲将其对乙的返还请求权移转给丙,由丙向乙行使对该铅笔的返还请求权

⒋占有改定

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人受让人约定,由出让人继续直接占有该动产,使受让人取得对动产的间接占有,并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甲因为要调往外地工作,乙想要甲把彩电卖给他。因工作临时变动,甲的外地工作任务取消,甲向乙借用电视机1个月,乙同意借用给甲

【注】:甲与乙约定,由甲继续直接占有该电视机,使乙取得对该电视机的间接占有,并取得该电视机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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