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的法考备考已经开始
以目标为导向,以行动为引领
愿我们都能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愿我们都能够成为真正的“法律人”👩⚖️
刑事诉讼法——侦查
▲图片画质实在不佳,有需要欢迎私我
补充说明
🔶本章的顺序大体是按照左宁老师2022年《刑事诉讼法专题讲座》精讲卷教材为主
🔶其中内容部分以左宁老师的刑事诉讼法精讲卷教材内容为主,改正了一些错别字和不太通顺的语句,因个人观点可能会有出入,因人而异
🔶其中内容中标有★的部分是老师上课强调或者自己认为的重点和难点内容,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判断是否需要,因人而异
🔶特此声明:思维导图完全是本人原创,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作商业用途
补充内容
★对无需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地点
《公安部规定》对《刑事诉讼法》的限缩解释:住处、指定地点 ➡ 住处、公安局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刑事诉讼法》
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侦查案件
⑴一般案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⑵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
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
★搜查时的人员在场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被搜查人、家属
邻居、其他见证人
★查封、扣押 VS 查询、冻结——对象不同
查封、扣押:书证、物证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
★鉴定意见告知——不告知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
对鉴定意见,侦查人员应当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可以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诱惑侦查:诱使他人犯罪
合法的诱惑侦查:迎合犯意 ✅
非法的诱惑侦查:勾引犯意 ❌
★辨认的数量
公安机关
⑴人≥7(1+6)
⑵照片(人)≥10(1+9)
⑶物≥5(1+4)
⑷照片(物)≥10(1+9)
检察机关
⑴人≥7(1+6)
⑵照片(人)≥10(1+9)
⑶物≥5(1+4)
⑷照片(物)≥5(1+4)❗
★对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抓人需批准,放人只通知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侦查羁押期限
计算 | 决定(批准)机关 | 情形 | |||
2个月 | 无需决定(批准) | 一般案件 | |||
3个月 |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 案情复杂 不能终结 | |||
5个月 | 省级人民检察院 | 交流集广 重大复杂 | |||
7个月 | 省级人民检察院 | 10年以上 有期徒刑 | |||
无限延长 | 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 | 特殊原因 |
★补充侦查、补充调查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⑴不限制补充侦查次数
⑵不会重新计算侦查期限
【原因】:侦查无期限限制
⑵不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原因】:检不批捕,让公安补
侦查羁押期限从逮捕开始计算,因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所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为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没有被逮捕,所以没有开始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
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监察委员会补充侦查,时间以2次为限,每次1个月
⑵人民检察院的捕诉部门补充侦查,时间只需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一般案件:30~45日/速裁程序:10~15日)完成,不受次数限制
⑶补充侦查完毕,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⑴只能由人民检察院进行补充侦查,时间以2次为限,每次1个月
⑵补充侦查完毕,重新计算审判期限
★计算追诉时效的情形
未发现,未立案
已发现,已立案,但未逃避追诉,也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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