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的法考备考已经开始
以目标为导向,以行动为引领
愿我们都能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愿我们都能够成为真正的“法律人”👩⚖️
▲图片画质实在不佳,有需要欢迎私我
补充说明
🔶本章的顺序大体是按照刘安琪老师2023年《商经知专题讲座》精讲卷教材为主
🔶其中内容部分以刘安琪老师的商经知精讲卷教材内容为主,改正了一些错别字和不太通顺的语句,因个人观点可能会有出入,因人而异
🔶其中内容中标有★的部分是老师上课强调或者自己认为的重点和难点内容,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判断是否需要,因人而异
🔶特此声明:思维导图完全是本人原创,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作商业用途
补充内容
★发起人 🆚 股东
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自然成为公司股东
股东既包括公司设立的发起人,也包括公司成立后通过受让股权或增资取得股权的股东
发起人一定是股东,股东不一定是发起人
★出资责任的对内责任
出资不实 ➡ 非货币财产出资
①股东应当向公司补足差额
②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出资违约
①股东应当向公司补足差额
②股东应当向其他守约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③其他股东应当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抽逃出资
①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要求抽逃股东返还出资本息
②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出资的对外责任 🆚 法人人格否认的对外责任
产生原因不同
①股东出资的对外责任
股东出资有瑕疵 ➡ 出资不实、出资违约、抽逃出资
②法人人格否认的对外责任
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承担方式不同
①股东出资的对外责任
股东对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②法人人格否认的对外责任
股东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范围不同
①股东出资的对外责任
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本息范围 ➡ 有限责任
②法人人格否认的对外责任
以股东行为造成的损失,可能超过股东的出资范围 ➡ 无限责任
承担次数不同
①股东出资的对外责任
一次性责任
②法人人格否认的对外责任
多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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