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拆迁安置、补偿、具体坐落、分割
法院观点
新罗法院
对双方已确认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原、被告均担。因安置房尚未建设,原、被告可待安置房建设完工并交付使用后再行主张分割。
法院观点
龙岩中院
上诉人主张其应分得2013年度安置过渡费157159.77元的一半,因该款被原审法院划扣支付给债权人陈碧云,而该笔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故上诉人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应分得被上诉人领取的征地补偿款96000元及2006年起至2013年的人口金15000元中一半,被上诉人辩解称领取征地补偿款的时间过长,且已用于还债,本院认为,上诉人应举证证明该款现仍存在并可进行分割,因上诉人证据不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自2014年8月22日开始紫金名苑三套安置房的过渡费(1328.64元/月)的一半归其所有,经查,双方均认可该过渡费需由双方共同签字才能领取,当前上诉人也能按照主张的一半领取,故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已经实现,无需再行主张。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支付其生活补助费及帮助金,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分割双方因拆迁安置取得的安置房四套及车位,因双方与拆迁方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协议内容清楚明确,安置房产信息清晰,为减少讼累,可以对安置房及车位进行分配。
网址导引:翁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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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都审判观察由蔡思斌律师团队独立编辑、摘选、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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