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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驴评案: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保险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杨小姐与李先生为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杨小姐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后,李先生同意离婚,同意婚生子归其抚养,但不同意杨小姐要求分割为婚生子购买的保险。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双方于2014年12月9日为婚生子李某乙投保了泰康幸福人生A款终身年金保险的保险,已缴纳2年保险费,尚有3年保险费未缴纳。该保险费系抚养费的范畴,未缴纳的保险费应由其二人共同负担,各承担18000元。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第二个焦点对于为婚生子李某乙投保的泰康幸福人生A款终身年金保险的保险金是否应予分割的问题。本院认为,为婚生子李某乙投保险,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意志的体现,应视为对于孩子的赠与,投保时双方对于投保的金额和性质均已予以认可,现保险合同未到期,保险金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但对于尚未缴纳的3年保费36000元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均担,该保险合同如有纠纷可另案起诉。一审法院对于未缴纳的保险费判决由其二人各承担18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蔡思斌律师评析

父母为子女购买保险已是时下较普遍的做法。这种保险既包含投资性质也包含人身类保险。如若夫妻离婚的,因双方婚内以子女作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保险实际上是夫妻双方对子女的赠与,一经作出即可生效。在双方离婚时,该保险即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

案例索引: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4民终1409号“杨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案”
蔡思斌
2019年12月12日
菜驴杂录:
“当你明白人生只有一次,你就知道,每一个年纪也都是重新出发的年纪,请不要停下来,请你远离无知和束缚,请你去学习、去进步、请你去爱、去追寻,去活出一个最好的你。
--张小娴

蔡思斌,执业逾二十年,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排版:林俊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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