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王宗铭与前妻育有一子王某,郑某与前夫育有一女黄某。男方与郑某再婚后,双方共同立下《协议书》,载明:“台江区五一南路303号鸿雁大厦b座26房产,其婚前婚后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百年后其产权归郑某女儿黄某继承所得。”,后续男方将房屋产权人加上郑某名字。男方于2014年死亡。黄某要求王某配合办理继承手续,但王某不予配合,为此生讼。
不想一审法院认为
福州中院二审判决倒是明快,对本案法律关系及性质作了详尽阐述,其认为
蔡思斌律师评析
蔡思斌,执业逾二十年,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排版:林俊锋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