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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承秦制,汉朝施行“宽缓刑狱”刑法制度,是什么目的?

前言

刑罚作为对于违反法律的犯人的处罚,是彰显法律威严,维护律法的一种手段措施。在中国源远流长历史长河中,刑罚的历史来源已久,史书记载: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谈及古代的刑罚,许多人往往想起那些令人生畏的酷刑,例如“凌迟”、“炮烙”、“剥皮实草”、“五马分尸”等等酷刑。

古代统治者为了维护封建统治,必然施行严苛的刑罚,以求最大限度的对臣民进行威慑,保证自身统治的威严。

然而,古代的刑罚虽然有这样不人道的一面,但在传统儒家的思想影响下,对于犯人的刑罚也有人性化的一面。

其中,汉朝作为继秦朝以后的第二个封建专制王朝,一改过去秦朝的严刑峻法,开启了“宽缓刑狱”的先河,可以说是最早刑罚人性化的典范。

一、人性化的汉代刑罚

自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作为封建王朝的主流思想,贯穿着封建制度的各个领域,其中就包括法律刑狱方面。

在儒家看来,要“任德教而不任刑”,对于违反法律的犯人,应该以仁义教化为主,刑罚为辅,要求国家在刑罚上要“宽缓刑狱”。

汉朝统治者不仅采纳了这一思想,作为立法、刑罚的理论根基,在法律实践上也施行“恤刑悯囚”的措施。汉代刑罚,由此变得富有人性化。

所谓“恤刑悯囚”,指的是慎重用刑,宽松囚徒。

一方面是避免滥用刑罚,造成冤假错案。另一方面是尊重犯人,给予其人道主义关怀,特别是对于一些犯法的老人、幼童和妇女。

从汉朝开国皇帝,汉高祖刘邦开始,汉朝历代皇帝就有很多“恤刑悯囚”方面的诏令。据汉代班固的《汉书》记载,汉惠帝时下令:

“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

意思是,对于年纪70岁自强的老人和不满10岁的儿童,应该宽减刑罚,从轻发落。对于10岁到70岁的人,那就按法律施行。

汉景帝时期,发布了老、幼、妇女在监禁期间,免戴狱具给予优待等诏令。其中有一种特殊情况,那就是怀孕的女犯,如果怀孕还没有生产,那么在监禁中给予宽容,可以不戴刑具。等到妇女生产之后,再依法行刑。

而在宣帝时期,曾下诏给予犯罪的老人宽容。《汉书》中提到:

“自今以后,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佗皆勿坐。”

在汉宣帝看来,老人牙齿脱落,气血不足,已经没有年轻时候的“暴虐”,这些老人在监狱里戴着刑具十分可怜,让80岁以上,不是犯下诬告他人和杀伤人罪行的老人,不用关进牢里。

这项制度流传后世,例如今天70岁的老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不被被拘留,重大事件除外。

到汉成帝时期,也下令给犯罪的儿童宽容。据《汉书》记载,汉成帝下令:

“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诛死者,上奏廷尉以闻,得减死”。

对于七岁以下小孩,如果因为杀人,犯了死罪,可以向朝廷申请减免刑罚。此外,儒家重孝的的思想,也被逐渐融入到刑罚之中。

孟子曾经说过:“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在他看来,没有生育后代便是最不孝顺的事之一。对于宣扬以孝治国的古代封建王朝来说,生育后代,繁衍传承可谓是重中之重。

其中有一项“听妻入狱”的规定,便是孝在刑罚中的体现。

汉朝对于对于犯了死罪的囚犯,如果他的妻子没有为生下儿子,那么朝廷便会允许他的妻子进入监狱同房,等到他的怀有身孕以后,再行刑。

不仅如此,还有“纵囚还家约期还”的规定。

汉代监狱于每年伏腊之时及特殊情况下,允许囚犯暂时回家,让其与家人团聚,在父母跟前尽孝,但必须按照约定期限返回监狱。

汉代人性化的法律,随着时代的,也被后世所继承,然而,这一法律的出现是在推翻“暴秦”严刑峻法的结果。

二、被颠覆的秦朝峻法

秦朝能够横扫六国,建立大一统的国家政权,与一个人的出现有莫大关联,那就是商鞅。

秦孝公时期,商鞅在秦孝公的支持下,推行变法,由此奠定秦朝富国强兵的基础。而商鞅作为法家,其变革过程中,完全以法家思想为指导。

在商鞅看来,要想治理国家,推行严刑峻法是必然之路。在商鞅所著的《商君书》就提到:

“禁奸止过,莫若重刑。”

商鞅认为,只有施行重刑,才能“禁奸止过”。

于是,商鞅推行“繁法而严刑”、“广狱而酷法”的刑罚思想,设置各种繁密的法律,不管犯法行为轻重,一律重型,同时设置大量监狱,来关押“犯人”。

历史记载,曾经商鞅为了处理倒垃圾的事件,便将人断手断脚,可见其法律残酷。

后来秦始皇建立秦朝,以法为教,全面继承了法家严刑峻法的主张。以至于始皇时期“奸邪并生,囹圄成市”,大量的人因为小事被抓入狱。

秦朝在短短十几年时间灭亡,与其严苛的法律不无关系。

在汉朝建立以后,汉初的统治者刘邦、萧何等人,充分认识到秦朝奉行法家学说的危害,开始推行“无为而治、与民休息”黄老之学。

在汉承秦制的基础上,以黄老之学为理论核心,吸收百家学说,将儒家的“仁义”,法家的“刑名”与道家的“无为”糅合在一起,形成所谓的“黄老刑名之术”。

秦之苛法逐步被废除,还在“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的基础上,将儒家主张的礼治、德治的进步思想融入到法治之中,对过去法家“轻罪重罚”、“繁法严刑”等理论进行改良。

到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学成为主流。在法治上提倡“春秋决狱”,以儒家典籍《春秋》作为法律的依据。

法律施行上,更加注重道德教化,讲究德与刑兼施,礼与法并用,形成了“宽缓刑狱”的“儒法”,此后一直为历朝历代沿用。

三、统治阶级的“工具”

法律本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关乎其本质利益的诉求,而刑罚作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暴力工具,在古代封建王朝,为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的统治而服务。

汉朝“宽缓刑狱”的刑罚思想,对后世历代封建王朝立法和刑罚思想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自汉以后,后世封建王朝都以汉朝的刑罚思想作为“参考”。秦朝那种“轻罪重罚”、“广狱酷法”等法家思想不在盛行,“仁恕与重刑相结合”以及“以德化民、以刑弼教”等法治思想,反而被上层统治者所推崇。

可见,与“秦法”相比,添加了道德教化思想的“儒法”,更加具有人性化,能够得到了人民的支持,自然能够更好的维护封建统治,满足统治者的需求。

这本质上,是法律思想的文明与进步的体现,吸收各家学说思想的“儒法”更胜“秦法”,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是更具有“人本精神”的儒家文明的胜利。

但建立在封建体制之上的“儒法”,依旧是落后的制度,缺乏近代自由民主思想的灌入。在过去的旧社会,这一套“儒法”不可避免成为统治阶级压迫底层民众的工具和帮凶。

小结

汉朝统治者倡导“宽缓刑狱”的思想,使两汉的刑罚制度,逐步趋于儒家化。在吸收各家学说,更加进步的儒家思想的指导下,悯囚制度的开始产生,历史逐渐向文明迈进。

参考文献

【1】《汉书》,班固

【2】《商君书》,商鞅

【3】《史记》,司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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