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一)首诊负责制度
首诊负责制度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的制度。
1、第一次接诊的医师或科室为首诊医师或首诊科室,首诊医师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转院和转科等工作负责。不包括医师接诊未挂号患者、患者所挂号与医师、科室不符的情况。如果就诊患者借用他人信息挂号,医师有权拒绝接诊,不承担首诊负责制的主体责任。
2、急危重症需抢救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即为首诊医师,不受其是否挂号,挂号与医师、科室或专科不符的限制。借用他人信息挂号的患者如病情危重,医师应按未挂号患者予以接诊并承担首诊职责。
3、首诊医师必须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必要的辅助检查,作出初步诊断和处理,对其实施的诊疗行为履行告知义务,并及时完成医疗记录。对诊断明确的患者应积极治疗或提出处理意见;对诊断尚未明确的患者应在对症治疗同时,及时邀请上级医师或相关科室医师会诊。对患者去向或转归进行登记备查。
4、门诊患者首诊医师经检查后,判断确实为其他专科疾患,应向患者介绍其病情及应就诊的科室,并认真书写病历。住院患者诊断为非本科疾患,应及时邀请相关科室会诊,同意接收后,及时转入其他科室诊疗。
5、首诊医师对需要紧急抢救的患者,须先抢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患者救治,延误抢救时机。
6、对复合伤或涉及多科室的急危重症患者,在尚未明确主管科室之前,首先由首诊科室负责抢救。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在实行抢救同时,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协同抢救。必要时报告医务处(夜间为总值班),以便立即调集各有关科室值班医师、护士等有关人员参与抢救。相关科室必须执行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协同抢救,不得擅自离开。各科室所做的相应检查和处理应及时记录。诊断明确后及时转往主要疾病相关科室继续治疗。如有争议,由医务处或总值班根据病情决定收治科室。在未明确收治科室时,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