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刚进屋,什么都没干,不应该受到处罚。”湖南衡阳,男子到某足浴店消费,刚与女技师进入房间,什么...
“我只是刚进屋,什么都没干,不应该受到处罚。”湖南衡阳,男子到某足浴店消费,刚与女技师进入房间,什么都没干,甚至连话都还没说上一句,就被突击检查的民警查获。之后,民警以男子嫖娼,对其行政拘留5日。
(来源:湖南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案例)
事发这天,男子刘某与两位好友相聚后推杯换盏,期间喝了不少酒。饭后,三人一起到某足浴店按摩,经理将他们带到休息室后,向三人介绍了店内不同价位的服务。
随后刘某选了女子梁某,让梁某为其提供服务。
然而,刘某在梁某带领下,刚进到房间,话都没来得及说,就被突击检查的民警查获,后以刘某嫖娼为由,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刘某不服,他认为自己刚进入房间,话都没来得及说,不构成嫖娼,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拘留10-15日,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这里说的情节较轻,通常是指与女子商量好后,还未进行交易就被抓获的情况,本案中的刘某属于这种情况吗?
法庭上,刘某辩解说自己的行为不属于嫖娼,理由是他有这想法,还没来得及去实施,公安机关就将其抓获。公安机关不能以为他有这想法,对其进行行政拘留处罚。
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据显示:
第一,刘某承认,他与两好友到这家足浴店消费,就是知道这家足浴店不正规,其目的是想嫖娼。
第二,梁某长期从事不正当活动,每次价格在980-1180元不等。
刘某主要观点是,思想不构成犯罪,他只是刚进入,话都没来得及说,但是,公安机关出示的证据,“几乎”已经将刘某钉死了。
原因是,经理将刘某等人带到休息室后,向三人介绍了店内不同价位的服务,后刘某选了女子梁某,让梁某为其提供服务。
事情看上去,似乎已经很明显了,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情节较轻,对其拘留5日。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刘某有嫖娼的想法,但是梁某的价位是980-1180元,事发时,刘某与梁某尚未就价格达成一致,不能认为两人已经决定进行非法交易。
大家都听过“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这句话。最终,法院以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是主客观相结合的一种证明标准,本案中的刘某,主观上有嫖娼的故意,但客观上是否已经实施具体行为,是值得商讨的。
以生活常识来判断,刘某大概率会和梁某交易。如果换到民事诉讼上,刘某就败诉了,因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换而言之,只要大概率会发生就够了。
但本案是行政诉讼,对公安机关的证明要求,比民事诉讼要高,大概率会发生还不行,必须要确定会发生,才能予以行政处罚。
法官的判决,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不是偏袒刘某。
这是在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使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
点击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