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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你家凳子上摔伤的,你们就要赔14万!”
 江西宜春,女子郑某家中墙面漏水,便去楼上邻居家查看是什么原因,结果当她站在邻居家凳子上,把头伸出窗外查看时,不慎摔倒骨折。女子将邻居家告到法院,索赔14万元。近日,法院做出了判决。

(来源: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郑某的一套房屋位于某小区302室,女子聂某的房屋则位于402室,双方系上下楼邻居关系。郑某将其302房屋出租给了他人,其本人并不居住于该房屋。

案发当天,因为租户反映墙面渗水,郑某便来到聂某家中进行查看。郑某发现聂某家的空调排水管正对着墙边,怀疑是空调水排到了墙面上,导致了墙面渗水,其便告诉聂某要将空调水管移开,之后郑某离开了聂某家。

过了一会,聂某联系郑某,告诉她渗水并不是他家的原因,而是7楼住户家的水管在漏水,郑某认定就是聂某家的原因,二人争执不下,郑某再次来到聂某家中查看。

郑某到了聂某家中弄,聂某找来了一个三角凳,其先踩上去从窗户伸出头查看漏水的情况,之后郑某也踩在这条凳子上去窗户上查看漏水情况。可就在郑某看完下来时,三脚凳的一只脚侧倒,郑某不慎从凳子上摔下。

因当天恰逢周末,医院核磁共振无人上班,郑某便于次日前往医院检查治疗。经检查,郑某胸椎C7及T3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郑某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726元。

事后,因双方未就赔偿达成一致,郑某将聂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万元。理由是,自己去到聂某家,应聂某的要求,踩到一条存在安全隐患的凳子上,后因凳子脚断裂而摔伤,聂某要对此负责。

聂某则认为自己不该赔偿,并提出了几点理由:

1、自己只是开了门,让郑某进门查看漏水情况,自己当时还要照顾小孩,郑某进门后的所有行为均是自主行为,包括拿凳子查看窗户、漏水情况,自己没有主动提供三角凳给郑某使用。

2、三角凳在此之前完好无损,三角凳的设计是用来供人坐的,而不是来给人攀爬的,郑某自己搬凳子,借用该凳子上下窗户,郑某自己应尽到注意义务,郑某应当自己注意自己的体重和外面的情况,是否能够使三角凳能够承受该重量,因郑某自己没有踩正三角凳位置,导致三角凳翻,导致摔倒是原告自己造成的,与他人无关。

3、从郑某提供的就医凭证看,其就医时间与案发之间隔了一天,不能证明其受到的伤害是在家中摔倒所致,请法院对郑某的伤残等级及本次受伤之间的关联性进行重新鉴定。

从法律上来看,郑某受伤,聂某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聂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关键要看其在郑某受伤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根据聂某和郑某描述,聂某在过程中并不存在任何过错:

首先,郑某声称是因为聂某提供了存在安全隐患的凳子给她使用,导致其从凳子上下来时摔伤。但根据双方描述,在郑某使用凳子前,聂某已经使用过该条凳子查看过漏水情况,但并没有出现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凳子的质量状况是没问题的。
 
第二,聂某出于解决问题的态度积极主动地让郑某来到家里查看情况,对于郑某的摔伤,聂某并不存在主观上的恶意,从其自行先使用该凳子的情节来看,其并不了解该凳子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也没要求郑某使用该凳子,更预见不到郑某在使用该凳子时会摔伤。
 
因此,在郑某受伤的整个过程中,聂某主观上不存在任何恶意,客观上也无法预见郑某会因此受伤,因此其不存在任何过错。
 
不存在过错,并不意味着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民事主体在从事各类活动中还要讲究公平原则。《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比如,我在一个道路的拐角处步行转弯,恰巧另一侧也有个人转弯,我们俩人撞在一起,结果我俩都受伤了,但对方倒地后后面恰好有个尖锐的石头,他撞上去骨折了。这种情况下,我和对方都没有错,但是他骨折了,这个损失不能由他一个人来承担,此时就适用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我也要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本案郑某摔伤也是一样的道理,郑某遭受了损失,聂某没有错,可郑某也没有错,可公平起见,郑某的损失不能由其一人承担。于是,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聂某一次性补偿郑某3万元。

对于这个结果你是怎么看的呢?欢迎留言讨论,也欢迎关注@晏公子Pro,从案例中学习法律知识。

#江西##宜春头条#(图片仅为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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