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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一保安十个月骗色160多位女性
这应该是史上最强保安了,在江苏泰州,一名20多岁的银行保安,竟然在300多天的时间里,“骗色”了160多位女性,所交往过的女性全部发生了性关系。

警方在接到受害人报警后,以为只是普通的民事纠纷,但是经过调查才发现,这可不是一名普通的保安,他在10个月的时间内,交往了160多名女性,并且全部发生了性关系。这名保安还在自己的电脑里给她们按照时间,地点,颜值,身高,体重,爱好,职业等进行备注。从备注来看,他所交往的女孩大多是通过交友软件认识的,其中有舞蹈生,空姐,模特,大学生,护士,网红主播,楼下卖包子的等等。

更令人咋舌的是保安为了骗色也是出手大方,十个月内花销了300多万元,这也引起了警方的怀疑,一名保安怎么有能力负担得起这样大的开销呢?经过抽丝剥茧的调查,原来,这名保安利用职务之便,神不知鬼不觉的从银行里窃取了巨额财产,这些钱绝大多数用于骗色了。

陈律说法:

1.“骗色”是否构成诈骗罪?
陈律师在执业生涯中,也确实遇到很多这类的案例,有女性遭遇渣男的骗色,发现对方在同时交往N个女性,她们在找我咨询的时候都问过这属不属于诈骗?为什么警方不予立案?

首先,我来回来一下是否构成诈骗的问题,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我们说的“骗色”指的是“渣男”以玩弄女性为目的骗取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而性并不具有财物的属性,尽管有人通过性来换取财物,但这也不是法律所保护,更非道德所倡导的。

因此,单纯的“骗色”行为并不构成诈骗罪,但是如果“渣男”使用了灌醉,迷晕或其他使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手段,属于违背女性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就构成强奸罪了。

明白了这个问题,警方为什么不予立案就不难理解了,如果女性都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人只是单纯的“骗色”并不触犯刑法,故警方确实没有办法立案对其进行追责,除非有线索证明行为人还存在诈骗受害女性财产的行为。

2.既然骗色不构成犯罪,为何泰州保安会被警方抓?

警方之所以抓这名泰州保安是因为其盗窃了银行巨额财产,依法构成了盗窃罪。假如保安是使用自有资金去“骗色”,在骗色过程中既没有骗取过受害女性的任何财物,也没有使用任何违背女性意愿的方法强迫女性发生性关系,那警方是无法追究这名保安的刑事责任的。

3.“骗色”无法被追责是否属于法律漏洞?
在1979年老刑法里,其实是有专门的罪名来针对“骗色”行为的,那就是流氓罪,只不过这条罪名在1997年新刑法里已经被取消了,大家认为取消流氓罪到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有没有必要再恢复“流氓罪”呢?
#有没有必要恢复流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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