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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刑名之难——读郑小悠著《清代的案与刑》

在清人眼中,本朝的法律制度较前代更为优越。张之洞就曾标榜:“我朝深仁厚泽固属美不胜书,然大要则有两事,一曰赋敛轻,一曰刑狱平。”但是由于缺乏终审机制,各级衙门对重大案件作出的判决往往反复拉锯,最终演变成民与官、上级官与下级官、中央官与地方官,乃至皇帝与官僚群体之间的矛盾,成为政治问题。这本书编选了几个典型的案例,以小见大,深入表现了清代社会治理中的刑讯、讳盗、冒赈、捏控,地方监督系统的失灵,晚清中央与地方的对立等问题。

一、清代司法的乱象

清代的一桩刑事案件往往越来越走样,最终演变成为政治事件,表现为官场的争斗、官民之争、中央与地方的矛盾。

(一)官场的争斗

1. 麻城民妇走失案

在麻城民妇走失案中,针对验尸的结论,涉及此案的官员分为两派。一派以广济县知县高人杰为代表,主张原告杀妻。另外一派则以前任知县汤应求为代表,主张民妇系逃亡而非被害。为了限期破案,避免自己作为审官所要承担的处分,高人杰造伪证,用重刑,并攻击汤应求伪造文书。如此一来,打官司的主体就从民间的涂、杨两家变成高、汤两知县,民与民争升级为官与官斗。

五年后,麻城案终于真相大白。然而,正值乾隆刚刚登基,需恤民命,施仁义,对乃父“尚严”政风进行拨乱反正,故应妥善处理先帝的重臣。最后,高人杰一派的官员虽被定罪,但蒙恩赦。这种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做法,实在太过轻纵。

2. 海昇杀妻案

海昇杀妻案也是官场争斗的另一典型案例。这本来是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却被转化为宠臣和珅与重臣阿桂之间的政治争斗。乾隆皇帝疏远阿桂,宠信和珅,左右了最终的案件走向。此案过后,阿桂及其僚属受到很大打击。阿桂去世后,和珅取而代之成为内阁、军机处的双料首辅,全面掌握朝政。

嘉庆登基后,和珅以二十条大罪被赐自尽。这一场重臣与宠臣之间的斗争,至此才告终结。

(二)官民之争

除了官场的斗争,官民之争也是清代刑案的乱象之一。

原本发生在民与民个体之间的官司,一旦打到省里的布政、按察两司,之前的府州县承审官,实际上已经成了被告。这时候,案件本身的曲直可能已经退居次要的位置,而官民之争变成了问题的核心。

纪昀曾在《阅微草堂笔记》中描述当时的官场断案有“四救四不救”之说,即:救生不救死,救官不救民,救大不救小,救旧不救新。其中的”救官不救民“,说的是平民百姓告官,如果告赢了,那么此前审理官员的下场就难料了,甚至会牵连上上下下一大批人;如果百姓输了,不过一人充军流放而已,与此前诸审官无涉。至于案情真伪、官吏贪廉,那就不必多问了。

(三)地方与中央的斗争

到了清末,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也远远不如前。在王树文顶凶案中,傲慢不可一世的河南巡抚李鹤年三次表现出了对刑部的藐视对抗,与咸丰以前地方官对“大部”战战兢兢、唯恐得罪的态度形成鲜明对比。

当时的清廷为了镇压各地如火如荼的农民起义,一改清代死刑犯经由县、府、按察司、督抚层层审转,交刑部覆核,再由皇帝批准处决的程序,将生杀大权赋予地方官执掌,即所谓的”就地正法“。地方如此嚣张,与此不无关系,也造就了大量的冤假错案。

到光绪初年,就地正法的做法已经施行了二十多年,地方官由此滥用权力,草菅人命,甚至为了掩饰自己的罪责集体与中央对抗,渐成尾大不掉之势。中央政权深恐社会秩序被严重破坏,从而丧失民心,甚至威胁到政权的稳固,试图将死刑核准权收回中央。不过, 地方督抚极不配合,以种种理由拖延抵制,所谓就地正法停办之令几成空文。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清王朝覆灭。

二、制度的缺陷

从书中的各大案例看,伪造证据和证词的情况非常普遍,这些弊端也与体制的缺陷关系紧密。

(一)讳盗诬良

1. 避免立案

清代的地方司法系统,一直存在着一个影响恶劣但无法解决的现象:讳盗。即境内出现了恶性的强盗案,地方官吏往往不愿意据实立案、上报盗情。他们通常采取两种做法避免立案。第一是建议、诱导,甚至压服事主,使其收回报案请求。第二是讳盗为窃,即如果事主丢失的财物不多,且没有人员伤亡,就在案卷上将入室抢劫改为入室盗窃。如果事主拒绝或者被上司发现,少数丧尽天良的官吏就会将财物被盗、事主伤亡的罪名蓄意栽赃给良民,以掩盖案情。

书中列举了一个遂宁蒋家遇害案,可谓讳盗诬良的典型。该县知县徐钧报称,一个蒋姓青年男子,被十八岁的妻子胡氏与十七岁的妹妹合谋捏伤睾丸致死。而实际上,蒋只是受到入室强盗的惊吓而死,知县执意讳盗,命捕役诬陷胡氏姑嫂谋夫杀兄,又屈打成招获得证词,并伪造了伤情。

2. 发生的原因

按照《大清律例》和《吏部处分则例》,地方官讳盗诬良要受到严厉的处分,初审官将被革职永不叙用,上司官员也有不小的连带责任。即便如此,地方官仍不惜讳盗诬良,其问题根源来自清代本身的制度。

首先是清代官员的考绩制度迫使官员作假。根据清代律例和处分条例,如果发生强盗案,当地官员没能限期抓获盗贼,就会因“疏防”之罪而受到处分。如果这名官员本身已经带有降级留任之类的处分,再遭降调,很可能就会丢掉乌纱帽。而且在当时的刑侦技术有限,捕盗非常困难。抓住的强盗如果被捕役虐待致死,或者中途逃跑、越狱、死亡,地方官也都要受相应处分。

在这种情况下,讳盗不报,将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对地方官保全官位无疑是最有利的。一些保位心切、人品又极其败坏的官员,更会冒险诬良。

其次是清代的地方财政有限,无法应对日益增长的人口带来的社会矛盾。强盗案作为涉案人数最多的死刑案件,十几名甚至数十名当事人、犯人、证人及其亲属在省内各级衙门之间辗转解送,成本非常之高,已超出了地方能承受的办案费用。吏役就趁机肆无忌惮,任意舞弊。另有一些恶吏与大盗串通,甚至本来就是在养盗,更会接受盗贼贿赂, 诬陷良民。

清廷深知讳盗诬良之弊,却又无法彻底打破考绩制度和财政制度,予以彻底根治,只能加强对官员的训导而已。当然,劫案并不会因为掩耳盗铃而消失,只会越来越多,直到太平天国运动的全面爆发。

(二)不容小觑的仵作

仵作是类似于现在法医的角色,而书中的仵作多有伪造证据、受贿、渎职的问题。

1. 地位和待遇低下

和书吏一样,仵作也是地位低微、薪俸微薄而责任重大、作用极其关键的官府工作人员。仵作填写的尸格单,对司官审案、定罪,甚至案犯秋审是实是缓,都是基础性依据。

仵作到现场勘验时,往往能获得数量不等的车马费。因此,大案的涉事双方常常贿赂仵作,以便证据更有利于己方。在海昇杀妻案中,海昇做贼心虚,就曾给仵作十两白银、十五千铜钱的酬劳,其实就是在贿赂。

2. 不推翻初验

由于缺少人手和经验不足,仵作也会出现勘验失误。一旦案情出现反复,这些出错的仵作就要受到严厉追究。然而,他们往往坚持己见,甚至故意破坏尸体,也不愿承认初验错误。

即使有刑部、五城兵马司和顺天府各县的仵作互相监督,作二验、三验,看似在流程上有复核的机制。但因为最终的审理还是在刑部,在实际的验尸工作中,其他衙门的仵作轻易不敢推翻刑部仵作的验尸结果,恐遭打击报复。在海昇杀妻案中,刑部仵作已初验,复检的都察院和顺天府仵作均完全按照刑部初验上奏,没有起到任何纠错作用。

3. 疏于处罚

其实,就算仵作犯错,也难以受到处罚。这是因为都察院五城仵作本来人员不足,又革斥了不少出现重大验尸错误的仵作,只能向顺天府各县借用仵作。于是,刑部也只能提高都察院五城仵作待遇,容忍其所谓的无心之失,不马上革役。连已革者都可以仍充副役,等正役出缺了再递补。如果真的受贿舞弊, 再照例严惩。

(三)刑讯及其“世轻世重” 

在麻城一案中,清代司法中的刑讯问题和“世轻世重”也很明显。

清代官员审案时,理想的方式是运用“听辨五辞”,即“求之于辞气耳目,以察其情,设诚以待之,据理以鞫之,未有不得其实者。”然而,受刑侦技术的局限, 清代刑官问案,以口供为重,刑讯逼供几乎不能避免。

官员刑讯犯人一般以掌嘴、杖刑为主,对拒不招认的重犯用夹棍、拶指。若要对三品以上大员动刑,需事先请旨。这些还算是制度范围内的用刑,官方禁止的酷刑而实际上执行的还有很多。在麻城案中,涂如松饱受重刑,以致其母求其速死、帮助伪造证据的地步,足见高人杰之残酷。

“世轻世重”指的是刑法的轻重程度随朝代的变化而不同,制度来回翻烧饼。以康雍乾三朝为例,康熙宽仁,雍正严厉,乾隆则是先宽后严。

三、发现真相之难

(一)来自皇帝的焦虑

在淮安赈灾中,新科进士李毓昌因为不肯与其他官员同流合污而惨遭毒害,令嘉庆皇帝焦虑万分,更担心天下草菅人命的事不知道还有多少。于是,他下令严厉惩办,甚至一改传统法律运作中一命抵一命的惯常做法,以六命抵一命。

皇帝介入刑案虽然可以起到监督的作用,却也是有利有弊的。传达到皇帝的消息往往并不及时和完整,一旦皇帝过早发表了意见,督办的官员就会迅速跟进,按旨执行,案情的真相反而不那么重要了,冤假错案自然不可避免。

(二)治理能力不足

乾隆中期以后,政府难以控制社会,其基本的两个因素是人口的大规模激增和疆域的急速扩张。

从康熙中期三藩之乱后,清代人口呈直线高速增长,在乾隆后期突破三亿,鸦片战争前夕猛增到四亿,大大超越了此前历代王朝承受的人口极限。人口的激增使得社会矛盾大量增加,作奸犯科的重案也随之增多。虽然社会矛盾迅速加剧,但地方政府的治理模式没有明显变化,国家为治安问题投入的人、财、物资源也没有明显增加。乾隆中期以后,各省的管理资源有限,造成了积案累累,地方政府的控制能力和公信力也因此严重动摇。

(三)京控案猛增

地方刑案如果不能在省内得到处理,百姓就会控至京师,成为所谓的京控案。百姓通过京控这样成本极高的方式把事情搞大, 案子才能够引起政府重视,以便获得尽快解决的可能性。京控在清代的法制体系中,确实承担了相当重要的“校正功能”,许多震惊朝野的冤假错案,都是通过京控的方式被揭发出来,并最终大白于天下。

然而,嘉庆皇帝对京控的高度重视,反而鼓励近京各省的无赖动辄京控诬告,且多以妇女、老人充当原告,规避处罚。地方官如同提线木偶一般,在办案过程中畏首畏尾。为了办理大量的本省京控案件,各地擅长审断的府县官员也不断被抽调到省城审案,严重破坏了地方正常的司法秩序,官方和民众的司法成本都大幅提升。

此外,朝廷派出钦差大臣到地方查案,随行人员的一切公、私开支都要由地方承担。这还不算迎来送往、馈赠的金银等花费,又进一步恶化了本来就非常拮据的地方财政,更加缺少费用去解决本地的案件。

以上可见,清代刑名的复杂,与国家的发展,社会的矛盾,官吏的管理,法制体系的建设和监督等等均有密切关系,要实现法制的清明并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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