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什么是居民委员会?
A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Q
居民委员会的成员有哪些?
A
居民委员会成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民区有选举权的居民依法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居民服务,接受居民监督。
Q
居民委员会需承担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A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调解民间纠纷;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Q
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的原则是什么?
A
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
Q
居民委员会需及时、真实公布的事项有哪些?
A
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真实公布下列事项,接受居民查询和监督:
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的有关情况;
社区协商成果的落实情况;
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
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无论的管理使用情况;
涉及全体居民利益、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居民阅览的地点设置固定的居务公开栏,并可以采取会议、社区信息平台等居务公开形式。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民委员会工作评价机制,提高居民评价的权重,以居民知晓度、参与度、满意度为重点,评价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接受居民会议对其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听取居民意见,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Q
居民会议的组成是怎么样的?
A
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居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召集居民会议,应当提前通知居民,并公布会议议题和议程。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制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审议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
评议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居民会议有权依法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撤销或者变更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作出的决议。
Q
什么是楼组长?
A
一般是由居委会指定或聘任的小区居民或住户。
楼组长在居委会的领导下,协助居委会完成政府交办的一些与民生相关的组织联络事务,比如政策宣传、信息统计、下发通知等等。只要属于居委会的事,他们都可以配合完成。
但是,楼组长一般不是业主选举产生的,也不一定是业主,更不是业主的楼组领导。
Q
什么是业主?什么是楼内的业主代表(楼代表)?
A
业主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小区的居民不一定是业主。
楼内的业主代表(有的地方称楼代表)是由本楼栋业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如《民法典》、《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的代表。
楼内的业主代表可以兼职楼组长,而楼组长如果不是经过推选的业主,或者是推选出来的但又不是业主的,都不能被任命为业主代表。
党建引领的居委会只是群众自治组织,主要起协调和指导作用。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和授权处理社区内的日常事务与公益事务,但不牵涉和管理小区的物业和共有不动产业务。而此类业务由专有的业主自治组织及其授权的执行机构,即全体业主大会或其执行机构——业委会进行处理。在大多情况下,居委会只是提供平台协调,并没有权力决定和处理业委会的改选和日常工作,以及小区内的其他居民自治事项,如既有楼加梯工作。
了解了以上这些,大家是否对居委会的性质和工作内容,以及楼组长和业主代表的区别有比较清晰的认知了呢?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委会是否有权指定小区业委会换届改选小组中的业主代表呢?小区的加梯工作,居委会是否也有权主导呢?相信大家心中已经有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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