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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和行政效能之我见
(一)效率、效果、效益与效能的联系与区别
效能、效率、效果、效益是既相互联系,极容易混淆,又有明显区别的几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共同点在于都强调一个"效"字。但所指的侧重点又有所不同。为了更好地阐明效能的概念,我们应该先对效率、效果、效益与效能作一番对比分析。
效率指在单位时间里完成的工作量,或者说是某一工作所获的成果与完成这一工作所花时间和人力的比值。效率的时间概念运用较广泛,如相同时间内办的事情多,或同样一件事用的时间少则认为效率高;也就是说效率谋求单位时间内办事数量的最大值,或者说效率谋求办事时间消耗的最小值。是不是办事效率越高就越好呢?不一定正确。因为效率并不能反映人的行为目的和手段是否正确。效能则强调人的行为目的和手段方面的正确性与效果方面的有利性。例如,搞一项建设工程规划,从进件到出件速度快,质量好,人财物转换效率也高,我们甚至有理由说它是规划局办事高效率的典范。结果这项工程却选错了址(不符合城市发展整体规划或选在了采空区),显然这项工程的目的没有达到,它不符合效能的有利原则--—即效能不好。因此,效能好是保证工作有效的前提。只有效能有了可靠的保证,提高效率才有实际意义。效率与效能另一个区别是获取的途径、方法不同。世界著名管理学家、诺贝尔奖金获得者西蒙对此作过较全面的剖析,他认为:"效率的提高主要靠工作方法、管理技术和一些合理的规范,再加上领导艺术;但是要提高效能必须有政策水平,战略眼光,卓绝的见识和运筹能力"。
效果,是指由投入经过转换而产出的成果,其中有的是有效益的,有的是无效益的。例如,有的企业生产的产品虽然质量合格,但它不符合社会需要,在市场上卖不出去,积压在仓库里,最后甚至会变成废弃物资。这些产品是不具有效益的。所以,只有那些为社会所接受的效果,才是有效益的。
效益是人类行为活动追求的目标之一,是管理的永恒主题。任何组织的管理都是为了获得某种效益。效益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效益是有效产出与其投入之间的一种比例关系,可从社会和经济这两个不同角度去考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经济效益是追求社会效益的基础,而追求社会效益又是促进经济效益提高的重要条件。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经济效益较社会效益直接、显见;经济效益可以运用若干个经济指标来计算和考核,而社会效益的量化考核则比较复杂,必须借助于其他形式来间接考核。管理应把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结合起来。
效益不是效能。效益目标的实现与否并不完全等同效能的高低。有效益的行政工作效果包括物质文明成果和精神文明成果。它们是衡量行政工作好坏的重要依据,而不是唯一依据。效果的好坏体现着效益的有无,却不一定体现效能的高低。无论是好心办错事,还是坏心办好事都不是高效能的产物。
(二)什么是效能和行政效能?
要作好效能监察工作必须先要搞清楚什么是效能。
"效能"这个词的原意是指事物所蕴藏的有利的作用。而"效能监察"中的"效能"实际指的是行政管理的效能,即行政管理活动这一事物所蕴藏的有利的作用。而行政管理活动的效能,主要从能力、效率、效果、效益这四个方面体现出来。
行政管理能力是实现行政管理高效能的基本条件。不难想象,没有或缺乏行政管理能力的机关组织或工作人员不可能产生和发挥高的管理效能。
行政效能界定必须符合以下三个原则:
1、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所谓行政效能合法性原则,就是指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政府的决定、命令,还应该包括本系统、本单位、本部门制定的重要规章制度。因为国家法律法规代表了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如果违法就是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侵害,国家政令就不能贯通,令不行禁不止,不能使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同时也对本单位的利益会造成损害。例如不依法行政,不文明执法被诉之法院,判败诉追究刑事责任、经济赔偿等。行政效能合法性原则摒弃了所有不合法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有利性原则。所谓行政效能的有利性原则,就是指行政行为的效率高、效果佳、效益好,三位一体,缺一不可。这一原则摒弃了高效率,但产生出的效果不好,既无经济效益,也无社会效益的行政行为。例如:某行政单位花费巨额投资增添现代化办公设备来提高行政效率,如果投入过大,购入某些设备过多,造成闲置,实际结果使单位行政行为的物化劳动消耗的增量超过了活劳动的减量、从而导致行政成本增加,就会出现效率提高而效益降低的现象。这些都属此类。另一方面这一原则还摒弃了低效率,但产生出的效果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差的行政行为。例如:老百姓企盼已久的某违章建筑的强行拆除工作终于完成了,拆除得很彻底,就强行拆除违章建筑这项工作的效果来看不能说不好,但若用的时间长,人财物转换效率低,行政成本高,是不符合效能原则的。如果在这一违章建筑兴建之初,就有人举报,而违章监察部门没有及时处理,等到违章建筑建成后再去强行拆除,造成了资金的大量浪费,那就更不符合效能原则了。行政效能的有利原则强调:符合行政效能的行政行为应该是能够促进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同步协调发展的行政行为。但在判断的过程中应该考虑短期效益和长期效益、局部效益和整体效益等诸多因素。
3、行政行为目的正确性原则。行政效能的有利性原则只是依据效益的有无排除了诸多无效益和效益差的行政行为。如果就此将效益与效能等同起来那就大错而特错了。因为在行政行为中,效益是一种结果,它不考虑产生这一结果之初人的行政行为目的正确与否。可是我们在作行政效能判断的时候,却必须要考察这一结果产生之初的人的行政行为目的的正确与否。行政效能必须摒弃那些以谋取私利或小集团利益,以损害他人或国家利益为目的;但的确也实现了一定经济效益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符合行政效能的行政行为应该是以满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目的行政行为。例如:某**以收取贿赂为目的引进了一批市政设施,设施投入使用后,间接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老百姓普遍认可,社会效益应该说也很好,但我们决不能就此认同这个**和这一行政行为是行政效能的典范。
综上所述,什么是行政效能呢?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活动中,以满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目的,严格依法行政,体现着政策水平、战略眼光、卓绝的见识和运筹能力,效率高,效果佳,能够促进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同步协调发展的行政行为。能力、效率、效果、效益是行政效能的四要素。行政管理能力是实现行政管理高效能的基本条件。行政效能界定必须符合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利性,行政行为目的正确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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