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种草”入《指南》,有何意义?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出台《商业广告代言行为监管执法指南》,针对“直播带货”“种草”等变相商业广告代言行为的性质界定、监管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范指导。《指南》还将明星、网红“种草”等行为纳入监管范围,明确以“种草”等形式变相发布商业广告,导致消费者不能辨明其为广告,并被广告内容欺骗、误导的广告代言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4月12日 《扬子晚报》)
消费者在社交媒体或小红书上发布消费体验,向粉丝、网友推荐商品或服务,激发粉丝网友的购物欲望,这被称为“种草”。如果发布者的体验是真实的,倒也无可厚非;不过,很多人反馈称,他们受“种草”误导,并上当受骗。
互联网时代,现在的青年人受“种草”影响较深,小红书、直播间等平台,成为年轻一代消费者购物时重要的参考渠道。很显然,“种草”就是一种变相的广告,既然如此,就要遵守相关的法规,比如《广告法》,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哪怕“种草”的阵地是网络,“种草”者也应遵守相关的法规,为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担保,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如果“种草”者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且给消费者造成财产身上或身体伤害,那么,法律就回站在消费者一边,支持消费者维权。现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出台的《商业广告代言行为监管执法指南》,更是非常明确的指出:发布虚假广告的“种草”,就是违法行为。
既然已有法规管理“种草”行为,江苏为何又出台《商业广告代言行为监管执法指南》呢?在笔者看来,出台这个《指南》,既强调了“种草”的行为的广告属性,又让执法管理更加名正言顺。之前,消费者别“种草”误导,可能需要走法律途径维权,但现在呢?市场监督局可以依据《指南》,就可以严惩违法的“种草”者,为消费者维权。这样一来,消费者就可以降低维权成本。
从法规到《指南》,这不是惩处的降格,而是监督机构的进一步明确。违法“种草”入《指南》,有利于监督部门将监管前置,使监管部门能积极主动地帮消费者维权,而不需要消费者走到法律维权的地步。我们不一棒子打死“种草”,但是,“种草”者要为自己的广告行为担责,这是毫无悬念的。愿“种草”者好自为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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