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难做啊!深圳老张有个客户,拿了货,不给钱,直接选择当“老赖”。
无奈,老张只能去起诉,法院判“老赖”支付货款200万元给老张。但强制执行后,法院说找不到财产,案件终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更可气的是,“老赖”日子过得依旧很潇洒,开豪车、住豪宅,偶尔还主动联系老张:能不能再借点钱!
老张之前也多次向法院提供线索,法院也去核实了,“老赖”名下的确没有豪车、豪宅。不甘心的老张,四处打听,终于得到确切消息,豪宅就登记在“老赖”配偶名下。
满心欢喜的老张要求法院立刻执行该房产,但被法院拒绝了,理由是“老赖”的配偶不是被执行人,不能执行案外人的财产。
咨询律师后得知,如何想要执行这个豪宅,老张需要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因为房子是夫妻共有的,法律上,需要先确定房产中属于“老赖”的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根据上述规定,代位析产的前置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
2.经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4.除该房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中:
1.老张的债权已经法院判决生效;
2.老张的债权经法院执行,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老赖”配偶的房产是婚内购买的,属于夫妻共有;
4.“老赖”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图片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因此,老张可以通过代位析产的方式,确认“老赖”对其配偶名下的房产享有份额,并通过恢复执行,拍卖该房产份额,最终实现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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