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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出所料,重大突破,让枉法裁判无处遁形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解析·公司篇系列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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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本号早在最高人民法院推出《人民法院案例库》之时,就预测最高院将通过程序化设计来强化案例库的实际作用。果然不出所料,5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法〔2024〕92号),效力属于司法解释级别,其中在第四章“入库案例的检索使用”中明确了多项新规定,极大地利好当事人和律师,对防范法官枉法裁判和错判的发生将起到积极作用。当然,搜索案例库也将成为律师办案的必经程序、必备动作。


重要规则一: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检索案例库,必须参考类似案例裁判要旨。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各地、各级法院常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且民事诉讼中基于对法律的理解适用和对规则运用的掌握,常常会得出不同的结果,但这些不同的、甚至相反的结果往往并没有绝对的对错,这既是法律作为社会科学本身不完美的所在,也是少数法官枉法裁判的护身符。

注意,条文中的“应当”属于确定性的义务,是法官必须的动作,不是“可以”。如果案例库中有相同或相似案例,而法官没有检索就作出违背案例裁判要旨的判决,将导致程序错误和实体错误。今后有可能会出现因没有检索案例而被认定为程序错误发回重审的情形。

重要规则二:法官如果认为正在审理的案件不宜参考案例库类似案例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不是自行裁判。

——第二十条第二款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经检索发现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有类似案例,但认为正在审理的案件具有特殊情况,不宜参考入库案例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众所周知,为了防范法官枉法裁判和发生错判,律师往往会竭力促使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本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名正言顺地实现这个目标。而且应当提交而没有提交时,亦属于程序错误。

重要规则三:裁判文书必须正面回应当事人提交的入库案例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入库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予以回应。

笔者办理案件都会搜索、提交最高院或承办法院及其上级法院的案例及其裁判观点来支持自己的观点,但是有些承办法官根本不予理睬,让笔者深感无奈。本条规定法官必须在裁判文书中对提交的案例库案例作出回应,将极大促使法官慎重对待,也将极大的束缚枉法裁判。

明大律提示

一、作为律师不但要在办案时仔细搜索案例库,平时也应当提高对案例库案例的重视和学习、了解,特别是程序方面的案例。

办案时遇到的问题主要分两类,一是实体问题,二是程序问题。实体问题容易发现并针对性的去案例库中检索。而程序性的问题常常律师自己都没有意识到问题的存在,对应的检索自然无从谈起。

二、建议提交正式的《案例检索报告》,并要求书记员记录在笔录中。

记录在案的《案例检索报告》不会发生被丢失的情形,在报告中,应明确提交的案例编号、名称、裁判要旨。注意不要过于纠缠案例的事实部分,因为每个案件的事实都不同,不同的事实反而会造成简单回应的不利结果,应着重于裁判要旨的普遍约束力,并辅助以最高人民法院和承办法院及其上级法院的类似案例裁判观点,形成坚固、完善、无法回避和突破的“观点防御圈”,影响法官不得不采纳。


专辑宗旨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是最高人民法院致力于统一法律适用,改善“同案不同判”问题的有力举措,最高院针对每个案例旗帜鲜明归纳出的“裁判要旨”,对审判实践将起到指引作用,相信今后最高人民法院会进一步强化这些裁判要旨的准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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