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墮胎

「諮商專業倫理」,在國內並未受到太多的研究和重視,很多的專業人員忽略了、或不熟悉,於是乎我們常常可以耳聞到一些在倫理上不合理的行為發生。

去年,我和清華大學陳若璋老師和國科會申請一個專案,調查國內幾個專業學會,如中國輔導學會、中國團體治療學會、社會工作學會、心理衛生學會,針對會員,普遍的發問卷調查,結果發現有0.2%的人坦承,和他的案主有性親密關係;在倫理信念的題目上,大概有一半的回答者,概念是模糊的。所以從信念和行為上,雖然不是很嚴重,但是值得關切。我們從倫理問題來看,它的嚴重性是可以從多方面來看,也許比例很低,但是傷害性很大,所以是很值得關切的。

在我們專業的研究倫理上有一個主題─「當同僚不合倫理時怎麼辦?」在美國是有25%的不合倫理的案例案件是由同僚檢舉的,事實上,在檢舉的過程中,心理的掙扎是很大的,因為他們都是你的同事,專業領域的專業人員。

  1. 一、從學校助人工作看諮商專業倫理

    助人工作的目的,不就是為了助人嗎?可是助人的過程是否會變成傷害他人呢?不管是不知道、疏忽、或是蓄意的,這些都與初衷是有違的。

    目的既然在助人,就不希望傷害到他人,諮商倫理最重要就是希望藉由這樣的過程中符合助人的目的,整個過程的結果對當事人是有利的,而不會造成傷害。也就是,專業倫理的目的就是要保護當事人,保護你正要輔導的人。

    在學校工作方面有一些特性,譬如資源較容易掌握,能夠很清楚去掌握學校的教職人員,我們能容易聯絡到家長,連絡到影響他比較深的人,當事人的背景容易蒐集,容易有全面的瞭解;但是它也有一些限制,第一個限制是涉及到學校非常多的人來幫助這個學生,學生面對的不只是老師,還有行政人員,教學系統等很多人,那麼多人關心是它的優點,但是同時也造成它的限制,在一個team-work,會因為大家認知的不同,特別是倫理意識的不知道或缺乏,在做溝通或資料傳遞的過程時不容易保密,很多學校把個案的資料用公文傳遞等,所以保密的工作是很難做的,而且容易傷害到當事人。

    另外服務的專業人員有多重的角色,例如輔導老師,可能授課、在系上又擔任行政主管,或B在系上又擔任行政主管,或又擔任導師或社團指導等等,許多角色行為會互相干擾、影響,對於諮商員在面對當事人的溫暖關心、專業上的要求是會衝突的。最大的影響是它會干擾諮商的專業發展;反方向來看,它會干擾一般的人際關係。

  2. 二、從人性看諮商專業倫理

    人有人性的光輝,特別是從事助人工作,一開始的出發點就是希望幫助別人,所以我們從人性的光輝來看,倫理談的是如何尊重別人的福祉、權益、尊重別人的生命,倫理的出發點是尊重人。但是每個人都會遭遇到生命中的困難和瓶頸,專業人員也可能會因為身體、心理各方面的限制,而影響專業的效能。「少之時血氣未定,戒之在色;及其壯也,血氣方剛,戒之在鬥」,生命有每一階段的關卡,我們會遇到關卡,專業人員亦是,我們自己生命的問題,我們身體、心理方面的問題,都會跟我們的專業有糾結,所以倫理提供我們很好的借鏡,如果行使助人而不懂得倫理,既會傷害到當事人,也會傷害到自己。所以,專業人員除了有技術之外,還要有倫理的觀念。

貳、當事人的權利(Kitchener, 1984)

所有的諮商專業,最重要、最根本的就是要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因為當事人是在身心狀況都很弱、很低潮、遭遇困難的時候來求助我們,這時候任何一點小的傷害,對他們影響都很大,這時候更需要專業人員來保護他,這時候他們的權利我們要更加看重。當事人的權利,從五個部份來看:

  1. 自主權(auto-nomy):自由決定的權利。當事人完全的自我決定選擇進入或退出諮商、保留或揭露諮商資料。但有一些例外,如在美國有一些強迫是因為他有自殺傾向,我們強迫住院治療,因為要保護當事人。也就是說,諮商機密是當事人的機密。
  2. 受益權(bene-ficence):從諮商過程中受益的權利,當事人福祉被列為最優先考量。
  3. 免受傷害權(nonmaleficence):當事人受保護的權利。免於遭受來自諮商過程或諮商員的傷害。
  4. 公平待遇權(justice):當事人被公平對待的權利。有權接受諮商、有權參與基於個人需要而設計之諮商計畫、有權尋求適合自己之其他輔助資源。專業讓我們去接受一個非常難堪的情境、很不舒服的當事人,當事人有公平待遇的權利,他有讓我們幫助他的權利,於是,我們的專業能力,我們的專業道德告訴我們,鼓勵我們面對難面對的個案,這是當事人的權利。
  1. 要求忠誠權(fidelity):當事人被忠實且真實對待的權利。 當事人有權被尊重、被保密、被真誠的對待,諮商過程被正確的記錄。

參、諮商關係中的倫理問題

諮商關係中的倫理問題很多,基本上取之九點,我認為是和學校工作最有關係,也是最基本的,特別是在個別諮商的過程中遭遇到的。

  1. 案主福祉(welfare of client):所有的倫理問題都會考慮到這一點。當我們做一個判斷的時候,包括中華民國輔導倫理守則,都沒有辦法清楚的指出該怎麼辦的時候,我們還是要考慮當事人的福祉。當事人的權利是倫理考慮的核心。
  2. 知後同意權(informed consent):諮商的過程當中我們提供充分的資料,讓當事人做決定要不要進入諮商。知後同意書的內容包括諮商進行頻率、時間、及相關規定,如保密,但有例外,如預警跟舉發及諮商技術所帶來的負作用、諮商人員的資格,讓當事人同意,才進入諮商。其中有四點必須注意:(1)知識,提供資料給當事人,讓他知道如何做決定。(2)自願,自動自發,不能強迫。(3)資格能力,當事人能否做決定?如精神耗弱、未成年…我們衡量各種情況,他們的資格是受限的,有時是法律上,有時是我們判斷他的身心因素不適合。(4)理解,如對兒童,也許要用注音符號、口語解釋、錄影帶、錄音帶等等,讓當事人能夠理解。
  3. 雙重關係(dual relationship):諮商關係是專業的,而且是單一的關係。是專業的關係,所以不是一般的關係;是以不是一般的關係;是單一的關係,所以我們不希望有其它關係干擾進來。我們知道雙重的關係會造成很大的影響,當諮商關係另存人際關係時會干擾專業的諮商關係。有時有多重關係,如師生關係、行政隸屬、朋友親屬、性親密關係,這些關係都會干擾;有些關係不易覺察,如社交關係。雙重關係會干擾專業關係、影響專業判斷,使角色互動模糊不清。
  4. 保密(confidentiality)、隱私權(privavy)、及溝通特權(privileged communication):保密基本上是倫理上的一個要求,依憲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是賦予所有國民隱私權的尊重。如刑法第316條規定,接受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宗教師、律師、公證人、會計師及其它業務的佐理人,或曾經擔任過這要職務的人,不可洩漏所服務的當事人的業務機密。我們在法律上保障國民的隱私權,也維護當事人尋求專業人員協助的權利,這非常重要,所以稱為溝通特權。這樣的內容不能夠為別人夠為別人講,甚至在法院傳出庭做證時,所有問題也不需要說,例如法院傳訊一位醫師,要瞭解病人的病情時,醫師本身可以拒絕作證,因為在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這些人的當事人,出庭時可以拒絕證明,因為要保護他的當事人。諮商員保密當事人的確實有法源基礎。
  5. 預警責任(duty to warn)與舉發(reporting):當當事人涉及自我傷害或傷害別人時要有責任能力預警和舉發。舉發指的是兒童福利法考慮的兒童遭性侵犯或一般的身體虐待、疏忽的時候,我們要舉發,而且兒童福利法也有一些規定,不相關的諮商專業人員,還要幫警方偵訊、提供資料。當發生有這樣虐待案件的時候24小時要跟相關單位報告,美國比較嚴格,當懷疑時就要報告。
  6. 價值(value)影響的倫理問題:鼓勵價值中立,如宗教信仰不同、在面對死亡時看法不同、面對性的態度不同,如同性戀,諮商專業人員不能中立,就會影響判斷。諮商人員要去探索自己的價值觀是什麼?面對事件的衝擊是什麼?這可能干擾到專業效能。避免價值強加於當事人,當我們發現無法諮商時要轉介,當涉及到我們自己的立場時,我們必須說明「這是我的價值觀」,否則容易誤為唯一的價值觀。
  7. 多重文化的倫理問題:不同的背景、成長經驗、性別、宗教信仰、社經地位,這些都會造成影響。不同的文化背景對很多事物的看法是不一樣的,對泛文化的關懷與尊重,必須用不同的角度來看,否則很容易下錯誤判斷。
  8. 運用技術的倫理問題:技術不當的使用會傷害當事人,譬如如何喚醒他的情緒。有些問題必須回到過去的經驗,才能得到治療,如完形治療,必須回到他未完成的事務、早年經驗,如過去沒有處理過的事情。如何利用專業才能觸及許多深度的問題,運用技術就必須考量。
  9. 轉介或結束的倫理問題:有時當事人不符合我們專業能力能協助的,就需轉介或尋求其他幫助。

肆、案例分析

一位三十幾歲的婦女向諮商員請求諮商,因為她先生不久前因車禍喪生,自己痛不欲生,特地來找他求助。經過幾次諮商後,諮商員發現她已大有進步,主要的原因可能是他給了她所需要的安慰與撫愛。但是諮商員怕再繼續下去,可能對雙方都有危險,就告訴她結束諮商了。正如他所預料的,當事人坦承地表示不願結束諮商,因為她覺得這樣跟他相處很好,她非常喜歡他。諮商員聽後有點不知所措,終於也向她說出自己的感受,表示自己很感動。隨後向她解釋他的專業立場,不能再繼續跟她有其他社交或親密的關係,否則不符合自己的專業倫理規範。為了不使她太失望,他建議過些時候,如果他們仍有像現在一樣的感受,再考慮彼此私人的交往。當事人雖然不太高興,但是總還有一線希望,就答應結束諮商。他們熱情地擁抱後,她便離去了。你認為這位諮商員行為是否違反了倫理規範?

(1)沒有違反:諮商員很真誠且能謹守倫理規範

(2)已經違反:諮商員結束諮商不當

(3)已經違反:諮商員不該讓當事人抱有希望

(4)已經違反:諮商員不該擁抱當事人

伍、增進倫理狀況的建議

    一、機構方面:
  1. 擬訂完善的處理程序和相關設計,以在面臨對當事人之知後同意、保密、資料保管、預警責任和舉發等相關倫理問題時,有較佳的因應策略。方式包括知後同意書之擬訂、改進個案記錄格式之設計、資料保管與取閱之程序及必要之硬體設備等。
  2. 定期舉辦諮商員的在職訓練,以加強倫理與法律的常識與處理能力,形式包括工作坊、個案研討、書報討論等。
  3. 聘請專業之倫理、法律、醫療之專業人士擔任顧問,以提供最佳的諮詢管道。
  4. 組成機構處理倫理問題之小組或委員會,並訂定處理之程序。
  5. 購置倫理專書、訂閱期刊、蒐集相關倫理文章及法令,以供隨時之參考與查閱。
    二、在諮商員個人方面:
  1. 應熟習相關的倫理守則與法律規定,並注意其最新之修訂。
  2. 應閱讀倫理相關書籍,並在面臨潛在之倫理情境時,隨時加以查閱。
  3. 應隨時注意期刊上倫理相關文獻,以了解最新之倫理狀況。
  4. 應保持對倫理問題之敏感性,並在面臨倫理問題時,尋求機構督導、同儕及相關倫理、法律、醫療您問題時,尋求機構督導、同儕及相關倫理、法律、醫療專業人士之意見。維持同儕間彼此之提醒與監看,以互相協助在專業效能與倫理上保持最佳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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