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真正的律师,是怎么干的?

真正的律师,是怎么干的?
2013-9-12 下午 11:10:51    实话真说

aha999题终

aha999文始...

    现在是2013年9月12日21:17。。。
    一养眼,就是四天没干活儿──试试眼睛能不能用,写点东西。

 

    关于律师──太多人,有太多的误解。
    因为,律师行业,与“应该”的,及“想像”,相去太远。

 

    先说大家“以为”或“应该”的,“想像”中的律师是“什么东东”。


    一、防止委托人受到不公待遇。
    二、合法申张委托人合法权益──防止委托人因不熟悉法律事务而在司法过程中“处于弱势”。
    三、尽最大可能扩张委托人合法权益。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事实上呢?


    一、基于律师“收费服务”──并且“要求越高”,就“条件越高”。即,付给律师的“费用”就“越高”。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合法贿赂”,或称“拿钱办事”,找到“能帮到自已”的“合法身份”并“合法出面搞定”的人。


    这时,无关事实──而只是“找没找到”,“有能耐的律师”。
    罪与不罪,不重要──重要的是律师能不能“辩掉罪证”,从而“证据不足”。

 

    很多“显而易见”的案件,就是这样因为各种“不可抗力”,而“天下哗然”。

 

    这时,警方取证,检控时的证据利用──需要相当、甚至“极专业”并“敬业”的“工作细节”,往往成为“软伤”甚至“硬伤”。


    二、绝不能说“所有律师”,但绝对是“很多律师”──是“谋财”而无德。


    虽然,很多人可以用学者、在家、名律师等“形象”出现──只不过是这些人“更会说、更会骗”,“更有控制局面的能力”。

 

    三、利用法律漏洞──甚至“原则性漏洞”,可以“包胜不输”。


    比如“疑罪从无”──是一个从“疑罪从有”的极端,到另一个极端的例子。


    以疑罪从有角度,就是“人家指认你”,然后你要“自证无罪”──你证不出你无罪,你就是有罪。
    以疑罪从无角度,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即,我说谁有罪,有罪证据由我来出,你无法辩倒,你就有罪。


    疑罪从无,与疑罪从有,两者都是“天生缺陷”得“同样荒唐”的事。

    疑罪从有──那就“人人自危”,不知谁“说你什么”,你就“说不清”。这在历史上,累恶极大。
    疑罪从无──就是因为“疑罪从有”这个“累恶极大”原因,而“走向另一个极端”。
   疑罪从无──我明明犯罪,你“没证据”,我“心理强大”,只能“判定”我“无罪”。这时,所有司法程序,完全没有“公正”的任何价值。只是让受害者“痛恨法律”的“再一次受伤”。

    虽然“疑罪从无”是为了保护无辜者“免受随意冤屈”。但同时,这也是“太多罪犯”可以“避罪”的“根源”。


    时下世界,利用这类“根本性漏洞”,成为一种“行活”。


    四、大家“相信”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口号”──确实是口号。


    因为“太多”律师──是“妄顾事实”,而去钻“各种漏洞”,把“不利于委托人”的“证据”排除掉。


    这时,可以利用的“不明晰”“漏洞”,太多了。

    这样,就可以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合法性”──以“下据不足”直接“替人脱罪”。


    这些律师,绝不会“以事实为基础”──尽一切心机“消除”“控方有罪指控证据”,以期“达到委托人要求”。
    当然,这些“努力”──背后一定有银子。
    律师就是“收人钱财”──与检方、控方“玩心眼”,“斗心眼”的。


    五、一个“悲惨”的现实,让这些“讼棍”类的律师大行其道,逞其奸事。


    因为,绝大多数案件的当事人及“水平一般”的律师,只是“走过场”,“摆样子”。
    他们只是因为法律规定“应该有律师”──而实际没能做什么,只表示“被告”或“委托人”的“权利”已经“使用”。
    甚至,“业内”潜规则,还有律师──配合检方或控方“尽快了事”的律师。是主动配合检方“走完过场”的“尽快了事”。
    当与这类“形式律师”“合作愉快”得“太多”、“太久”之后──碰到“黑心钱赚到值”的“敢拼敢打”的“讼棍”时,控方一下“晕菜”了。


    一般情况下,检方与控方是“优势”一方──他们“办案”太容易了。
    所以,当“被控方”出现“真正聪明”的律师时,往往,把“平时很轻松”的检方,或控方,打一个“手足无措”。
    这时,因为“平时太顺手”而“养成一些”,确实“不够水准”,但“潜规则”上“大家习惯”的“情况”,“拿上桌面”──等于对警方、检方,做一个“执法合法”的“基础教育”时。。。
    往往控方极端被动──因为他们有很多“恶习”,一下改不了。
   “取证软伤”,是“另一种”控方“必败”的情况。


    比如,对一般人,来点“软刑讯逼供、诱供”──很多真有罪的人,就“实话实说”了。证据有效,并且正确可靠了。
   对“心理极顽强”,“说假话不皱眉头”,“极聪胆,反应极快”的人来说──36小时不休息的“连审”(其实这不可能,中间一定有大量休息、上厕所,吃东西之类的“中断”。有可能“休息”都是“半小时、一小时”的休息。然后经被讯问人“同意”,“连续工作”。)这时,“期间连续36小时”,就成为一个“软伤”(其实没有连续36小时。但“说成”连续36小时,就造成一种“无中生有”的“压力”及“公众印象”)。
    在这种情况下──警方行之有效的“突审”,往往就成为“在某种压迫”下做出的“违心自供”。在审讯学上,利用嫌疑人“没有心理准备”,“第一反应”下“说出实话”,消解其“精心准备”的“常规手段”,就成“证据不合法”了。
    更有极端的例子──警方“让其自供”,并且“没有旁人”,条件“优越”。
    当事人也可以“事后”“自辩”,“我当时心理有压力”──照样“翻供”。


    再比如,“大声喝斥”──是“常人”面对“赖皮人”,常有的“自然反应”。但做为“检方”、“警方”,这就是一种“软伤”。


    再比如,“诱供”──就是一个“相当专业”的,无法阻挡的“软伤”。比如,在问讯时,问“是不是XXX”,然后人家说“是”或“否”。这就是诱供。但是“问讯记录”上,不写“问过是不是XXX”,而只写“自供XXX”。利用“书写记录”的细节,来置被问讯人于“不利地位”。这是极常见的现象。


    当检方或控方──平时“得心应手”的这些“小毛病”,遇到“叫真”的,“收高价”,为了“钱”必须赢的律师时,警方、检方、控方,很多时候,是“真抓瞎”了。
    真能搞到“一条证据都没有”。。。

 

    说得不少了。。。
    所以,时下,很多“真正的律师”,是“怎样练成”的呢?


    一、心理学知识及实践,本是“追求真相”的──变成了“控制局面”,“操控结果”的“技术手段”及“技巧实务”。并走向“反面”──推翻事实。本质是推翻对自已“不利”的东西。是不是“反咬一口”,要“视情况”而“利益驱使”的“选择性取舍”。
    二、真的“高级律师”──是尽一切可能抓住控方的“辫子”,把控方扯得七浑八荤,晕头转向,掉“坑里”爬不出来。
    这是“玩人的生意”──与事实无关。所有一切只是“媒子”,即“骗子”行业中的“用来做局害人”的“媒介”。

    三、无关事实,只与“斗智斗勇”──只要“钱”或“名”到位,“值得”与“控方”“玩命”。
    无利不早起──没名没利费大劲的事,“名律师”绝对不干。

aha999文终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王思鲁:如何做到极致的无罪辩护庭辩效果
刑事案件中,委托人与律师相处之道
刑事案件委托人与律师和谐相处的基本原则
刑事辩护标准化流程
我就是要让法官相信他无罪——律师“无罪辩护”实战技巧
庭审阶段律师辩护工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