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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答疑】红线外的景观建造费用是否允许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答:在土地增值税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发生的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可以作为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进行扣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因此,房地产企业开发小区外发生的修建相关的道路、绿化等支出,不计入土地增值税的开发成本。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红线外与建设项目开发无直接关联,仅为开发产品销售提升环境品质的支出属于销售费用范畴,而对房地产企业发生的销售费用是按照土地和开发成本的一定比例扣除,对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再另行扣除。有的省级税务机关已作出明确规定,如《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2〕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各项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移交给全体业主或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准予扣除相关成本、费用;未移交的,不得扣除相关成本、费用。项目规划范围之外的,其开发成本、费用一律不予扣除。又如《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地税发〔2013〕44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规划外,即'红线'外)承诺为政府或其他单位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所发生的支出,能提供与本项目存在关联关系的直接依据的,可以计入本项目扣除项目金额;不能提供或所提供依据不足的(如与建设项目开发无直接关联,仅为开发产品销售提升环境品质的支出,不得计入本项目扣除金额),不得计入本项目扣除金额。


  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即按照成本对象和应税收入进行配比扣除。公共配套设施费是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由此可见,开发项目外开发的公共设施费用不组成开发项目成本内容。对于为了提升小区品质而在规划之外发生的成本费用属于销售费用中的广告宣传费用范畴,应当按照广告宣传费用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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