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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税答疑税收优惠】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交易印花税

    一、标题: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二、业务概述:

    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三、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834号)

    四、办理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暂时没有内容!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七、办理地点: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八、应提供资料:

    一、需要明确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须由转让方或受让方按下列要求向上市公司挂牌交易所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报告,具体内容包括: (一)转让方名称、地址、隶属关系、经济性质。 (二)受让方名称、地址、隶属关系、经济性质。 (三)转让股权的股数和金额、转让形式、批准部门,以及申请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理由。 二、申请报告应附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的批准文件。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受让方的章程。 (四)受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向社会公布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事宜的预案公告复印件。 

    九、办事程序:

    暂时没有内容!

    十、告知文书: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十一、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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