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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款项的折扣、折让,如何突破损失的申报与损失的真正形成

近日与朋友小聊,论及说客户的钱收不回来,长期挂的应收款项,如何处理,会计上不做,税收上并不考虑主观判断的会计不确认收入的情形,直至确认了损失才允许税前扣除,而流转税,对于扣除的损失却并不允许冲减销售收入抵回流转税。

如此小编努力想发挥一下,看如何帮企业处理呢,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国税函[2008]875号),我们知道有如下的规定: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如上规定,在发生企业向对方饶让的应收款项,是否必须是现金折扣与质量、品种不符而发生的折让呢,除此之外不要的钱都是不允许扣除的吗?顿生困惑状。俺就不要余款了,还不行吗?小编认为,税法上的规定原理很难究尽经济的多样性,至少这种折让编也能编出点理由不。

延伸之,如果折让得到认可,在企业所得税上直接冲减当期的收入,不用再请中介出专项申报的报告,也不用麻烦税官大人,省点事不。再延伸二下,如果在增值税上,这种折让能够办理红字发票,则可以冲减销项税额,不然光解决了所得税,流转税还是抵不回来的。当然明确的也告诉客户,我不要你钱了,两清了,客户也高兴,省得实际要不回来,客户还天天被惦记着说那天有人来要账。因此想要这样做,还是跟客户作一些交易才好用,不然只能走损失申报的老路,这是不愿意放弃利益的情形之下的一种涉税处理。

以上纯属与友瞎侃所想,各位客官且作为一个思考点也罢。

一个人的思考,享受一份背影的孤单。或许与大多的解读有些差异,不一定对,努力发现差异就是一种收获,乐于斯、勤于此! 第三只眼,学着突破更多的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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