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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对《2013年公司法修订案》的系列读后思考之三(不断增补中)
三、我国新公司法修订对我国税法的影响
   前面两个部分属于基础和铺垫。财税人士最关心的还是公司法修订对税法的影响。个人觉得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在未足额实缴完毕之前股东转让股权,如何认定股权的计税基础?
   用一个例子来说明。譬如,X公司章程拟定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A公司和B公司各自认缴800万元和200万元,全部以现金认缴。公司成立时没有任何的实缴金额。成立时间为2014年3月1日。在2014年6月1日,X公司董事会催缴了20%的资本到位,A缴付了现金160万元,B缴付了现金40万元。在2014年12月1日,B股东将该20%的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C,此时,如何确定B股东该20%股权的计税基础?是按照40万元确定?或是按照200万元确定?笔者认为没有争议,应该以40万元确定——成本计税基础嘛。C成为股东之后,持有的X公司的股权的计税基础变为了200万元,同时,他还有缴付剩余的160万元资本的义务。假定,2015年3月1日,公司催缴了剩余的所有资本,即A缴付剩余的640万,C缴付剩余的160万,缴付之后,A持有的X股权的计税基础为800万元,C持有的X股权的计税基础则为360万元。
   2、税务机关以后如何认定股权的计税基础?
   由于设立登记和增资等都不需要验资,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但是,股东什么时候转股是不确定的,完全可能在当年的年度报告出来之前转股,这个时候税务机关如何认定股权的计税基础呢?以前有验资报告,很好验证,但是现在需要公司的大力配合,比如缴付资本的凭证等、资产评估报告,该等凭证是否能够证明就是资本的投入呢?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就是计税基础吗?以前有事务所代劳鉴证,现在需要自己去判定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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