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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号公告,找找真“困惑”,资产划转实际遇到的案例分析应用之四篇:子公司还能向母公司投资?

这个问题的出现,其实也是很多人没有过多关注的,是个何问题呢?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40号公告中适用计税基础延续的情形之一是:

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案例]

A母公司100%控B,B有一个生产线,计税基础是1000万元(这里是净值,折旧没有的部分已不是计税基础的当下的价值了),A持有B的股权成本是100万元,B公司有未分配利润是500万元。

A收回投资,100-1000=-900,这如何是好,如果遵照2011年34号公告的理解,100是投资成本收回,余下900,如果认500是股息红利所得免税?400是股权转让所得?

这个问题出现,是基于一是投资收益,我们是不是可以不用公允价值考虑,而仍按计税基础来考虑,如果从计税基础是销售价格的角度,这样理解也说的通,但是对于投资收益的确认,这个是延伸出来的问题,也是公告没有特别思考清楚的,即收回投资情形下,如何考虑股息红利计税的问题,因为相当于计入所得,已经是变现的概念,难道还用计税基础?上面的问题还有,就是400的转让所得问题,是不是也要考虑。

所以这个问题似乎要用另一种思路考虑,100是投资成本收回,900是接受投资处理,注意这里小编理解不是接受子公司的投资,而是母公司的股东为主体的投资,小编认为这样才是顺的。

可是如果长投都没有了,为0了,如何体现B还是A的?只能依靠实际控制的角度了。

故此,小编认为这种40号公告思路的出现,只是在某些层面上是具有意义的,但是如果放在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下,还是有一些逻辑上理不顺的地方。比如上面的股息红利说,这个适用起来还是有些问题,所以小编认为40号公告是投资关系说(超过利益方)扩大,仍属之间划转的表达,而不是股息红利的表达。

如上为小编个人理解,仅供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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