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回.
按地下建筑面积不分摊土地出让金重新计算,应退税约630万元。6月25日一早,本所税务师将更正后的《清算申报表》报到主管税务分局。主管分局长、清算组长、专管员一看原先的“补税1998万元”变成了“退税630万元”,大惊失色,询问差异原因,税务师如实回答:“地下车库不计容积率,不分摊土地成本。”
分局长:“车位不分摊土地成本?那你们重新申报的资料我们就不收了,不符合我们僧山清算办法的规定,车位不分摊土地成本也是没有依据的,车位不计容积率,并不代表不含有土地使用权价值,而且,我们僧山市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有明确的分摊办法规定,至于合不合理,也不是我们说了算。”
清算组组长出示了僧山市《土地增值税清算扣出项目分摊办法》(附件1):“这是我们僧山市《土地增值税清算扣出项目分摊办法》,你们回去再看一看,你们这个项目拖的时间也比较长了,你们集团总部主管财务的总经理也来与我们交流过。”
“我们认这个分摊方法对我们这个项目来说是不合理的,而且这个分摊方法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我们希望按更合理的方法来处理我们这个项目。”
清算组组长:“我们不可对你们一家企业采用另一种方法另眼对待,这样对其他企业也不公平,万科、保利在这边都有项目,都是按这个方法进行清算的。这个分摊办法在网上公示了几年,也没有企业提出异议,是内部规章,是有约束效力的。”
税务师:“我公司在其他地区(比如广州、肇庆)的项目,不计容的车位是不分摊土地成本的,而且也完成了清算,我想同一省市,应该有一个统一的办法吧?”
局长:“你那些项目的车位是没有产权的吧?我们这边没产权的车位因为不能出售,也不分摊土地成本。具体政策的是市局税政科制定的,你们也可以咨询他们一下,他们如果同意你们车位不分摊成本,我们也没意见。”
好家伙,把球踢给税政科了。“局长,那今天就先收了我们这份资料,给个回执吧。”局长:“资料我们就不收了,你们的资料不符合要求。”
税务师:“局长,我不太懂,日常申报都有一个受理回执或资料补正通知什么的,我们今天交的资料是不是也可能给一个类似的东西呢?我们回去好向领导汇报。”
局长:“没问题,给一个回执给你吧。”起身走了。清算组长:“现在都到了中午下班时间了,我们下午处理好送到公司给你们吧。”
税务师将《分摊办法》微信发给总税务师询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总税务师回复:“不具法律效力,可不遵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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