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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收入与建造合同特殊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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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应该按照总额还是净额确认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企业在确认收入时需要根据上述收入的定义进行判断,只有由企业本身所从事的日常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才能确认为企业的收入。在某些交易安排下,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向客户收取的款项中可能包含了代第三方收取的金额,在这种情况下,该代收款项并不会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也不会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不能确认为企业的收入。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收入》对收入进行了定义,并且规定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产生收入的确认原则。虽然我国准则并未对代理业务的收入确认提供明确的指引,但是企业确认的收入应当首先符合收入的定义,即企业应仅将其“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确认为收入,而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税务处理

依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的代收、代付款项不属于企业的收入、成本,仅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作为收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对于接受委托代理业务,如代理进出口业务、代理第三方结算等业务,企业的收代、代付款项不属于企业的收入、成本,企业应于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计税劳务收入确认条件与会计确认条件的唯一差异仅在于计税收入的确认不强调“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案例分析

1概况

A公司为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外贸进出口贸易,其中自营进出口贸易收入占总收入的2/3,代理进出口、转口贸易收入占总收入的1/3A公司在核算代理进出口、转口贸易业务时,将从客户处收取的全部款项和支出的全部款项(包括上述业务中所涉及的进出口商品的采购价款及相关税费)分别按全额确认为收入和成本,但公司代理的进出口商品价值并未计入资产负债表内的存货项目。

从事代理进出口、转口业务时,代理方A公司通常与委托方进行权利和义务约定,签署代理协议。以代理进口业务为例,委托方自行指定国外供应商,与国外供应商商定进口合同各项条款,并对国外供应商的资信及其履行对外合同负全部责任;进口合同签署后,委托方作为实际进口方,承担所有进口合同中商品品质、数量、技术指标方面的风险;委托方承担因自身原因、政策和汇率风险等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的责任。代理方A公司则根据委托方拟订的进口合同条款,以A公司名义与国外供应商签订进口合同;A公司办理有关进口手续;代理进口过程中的一切税费由委托方承担,如需A公司代为缴纳的,须由委托方提前汇入A公司指定账户。

假定B公司委托A公司进口某商品,并签署代理协议,A公司开展该项代理进口业务的基本操作流程如下:

1.合同生效后,B公司安排A公司签署进口合同。

2.B公司向A公司支付开立信用证所需保证金,A公司收到保证金并经B公司书面确认后,根据进口合同的要求从银行开出信用证,保证金利息归B公司所有。

3.进口商品装运后,B公司安排海运保险事宜,保险受益人为A公司。

4.A公司收到国外供应商的付款通知后,经B公司书面同意后,A公司垫付货款。

5.A公司收取国外供应商的全套单据包括提货单,商品到港后,A公司持提货单和报关单等资料办理报关手续,相关费用由B公司承担。

6.报关完成后,A公司向B公司发出付款通知单,包括购销汇凭证等。

7.B公司收到A公司的付款通知单后,将进口商品的货款及其税费、支付给A公司的代理佣金等,扣除己支付的保证金后全额折合成人民币支付给A公司。

8.A公司收到货款后,向B公司发送进口商品,代理进出口合同履行完毕。

2疑问

(1)A公司代理进出口业务的收入应按总额确认还是净额确认?

(2)A公司应在何时确认代理进出口业务收入?

(3)委托代理合同中的商品是否应计入A公司期末存货?

(4)A公司计税佣金收入与会计收入的确认时间是否一致?

3解析

1.本案例中,A公司的日常活动是根据代理协议为委托人提供代理服务以赚取代理佣金,而并非自身进行进出口贸易买卖商品以赚取商品差价而获利,因此A公司仅应当将其赚取的代理佣金收入确认为收入,即以净额确认收入。

2.A公司代理进出口业务收入的确认时点。根据A公司代理B公司进口业务的基本操作流程,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收入》相关规定,如果在A公司收取B公司货款并向B公司发货,与该项代理业务相关的重大风险己转移,且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也都得到满足,则A公司应在与B公司的代理协议履行完毕时确认代理佣金收入。

3.委托代理合同中的商品是否应计入A公司期末存货。A公司作为代理人,在正常情况下对购入的代理货物不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存货。但是在极端的情况下,如B公司有违约的可能等,A公司就需要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A公司与B公司代理协议,以及A公司与国外供应商签订的购销合同,综合考虑A公司对进口商品所承担的风险和报酬因素,判断是否应将该商品计入期末存货。如果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A公司与国外供应商签订的购销合同,A公司已经取得货物,同时有证据表明B公司履行合同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且该不确定性会导致A公司承担该商品的主要风险,此时A公司应考虑将该商品计入期末存货。

税务处理:A公司计税佣金收入与会计收入的确认时间一致。如果有证据表明B公司履行合同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导致A公司很可能无法取得佣金收入,在此情形下,A公司财务上不确认佣金收入,但在计算所得税时必须调增佣金收入,今后若取得足够证据表明确实无法取得佣金收入时,向税务机关做出专项说明后,再作纳税调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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