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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只眼 |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有没有滞纳金

这个问题首先是有过补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志,才有可能知道,那这个问题如何实践当中把握呢,估计各地有不同的理解,且来了解一下基本政策及不同的地方的意见,咱们也有个底吧。

教育费附加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规定:

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第六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那此处是何意思呢,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照着税款的有关规定来,似乎我们理解可以依照征管法的规定来加征滞纳金。

地方教育附加

看着有点乱呢,这又是个什么东西,这是地方的,依照《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规定:

二、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在地方性的规定,如《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减免退费等事项,比照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性的税务机关的意见

(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广州市地税局有关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3)33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关于逾期缴纳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加收滞纳金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2003]101号)收悉。省局意见,在现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之前,对逾期缴纳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宜加收滞纳金

(2) 辽宁地税:城建、教育费附加有滞纳金吗?

日期:2015-01-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六条规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因此,城建、教育费附加有滞纳金。

(3) 南京:补申报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是否加收滞纳金

日期:2015-01-20

问:我企业由于工作失误,未及时申报上月的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补申报时是否会被加收滞纳金? 

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条的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由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属于基金(费),不属于税收的范围,因此,补申报时不需加收滞纳金。

(4) 安徽地税咨询标题:稽查查出的2014年度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否加收滞纳金?

2015-07-20

咨询内容:稽查查出的2014年度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否加收滞纳金?(皖地税(2004)9号文件明确加收,但征管软件不加收。)

回复内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比照主体税种有关规定执行。

适用情形分析

从基本的比照流转税的规定来看,补税缴纳滞纳金的理解可能更多一些,不是简单的说具体的文件中没有写明就不缴纳,所以这也就带来,如果这部分不缴纳,没有滞纳金,本身也是一个漏洞,因此在确定此滞纳金缴纳时,我们关注的是可能存在不需要缴纳的情形,认为不宜套用全部的东东,但确也为一个风险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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