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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答疑】股权转让个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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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股权转让个税

  

  现有一问题请教老师:一公司股东是国内自然人,现公司被一上市公司全部收购,对方以定向增发股票作为受让股权对价。由于溢价金额较大,请问适合的优惠税收政策有哪些?

  

  谢谢!

  

  专家回复:

  

  依据您的描述,自然人股东在转让股权的同时,又取得了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自然人股东是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因此,该自然人股东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的规定,可以分5年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六、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

  

  四、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

  

  五、非货币性资产原值为纳税人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

  

  六、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

  

  七、纳税人以股权投资的,该股权原值确认等相关问题依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有关规定执行。

  

  八、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期限未超过5年,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本公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九、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提出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十、纳税人按分期缴税计划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和本期之前各期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所得税

  

  你好,中税网的老师:

  

  我公司是一机械制造企业,我公司上年度去投资购买一批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大部分属于国家公布税收优惠目录的设备。我公司上年度备案时,税务局告知我公司购买的上述设备属于国家强制性购买的,企业的义务,不能给予税额抵免优惠。请问老师这样对吗?

  

  专家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没有规定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属于国家强制性购买的,不能给予税额抵免的规定。您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对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税收优惠的理解有偏差,您公司应该和您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好好沟通或请其上一级主管税务机关决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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