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有限公司整体变为股份公司时,如净资产为1000万,实收资本600万,资本公积150万,未分配利润250万。
折股方案1:为股本600万元,每股面值1元,其它400计入股本溢价,此时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会计的账务处理如何?
折股方案2:为股本800万,其它200万计入股本溢价,此时个人所得税应缴纳多少,会计上应该如何账务处理呢?
专家回复:
1、第一种方案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明确,资本公积只是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公积不涉及个人所得税。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涉税的。
2、第二种方案的涉税金额是200*20%=40万。
专家分析:
文件的规定不是十分明确,仅供参考。目前的文件只是对那些情况需要征税的规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资本公积金”的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的解释,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因此,股东为个人,且为居民纳税人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股东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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