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分机构增值税纳税问题?
提问:
老师好!分公司B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只负责生产,不对外销售,根据规定,在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上,B公司把货物发往总公司A用于销售,应确认销售额,缴纳增值税。由于除了生产业务外,其他业务都由总公司办理,这样就会造成B公司需要缴纳大量的销项税,而A公司进项税额过剩的不合理现象,请问是否有其他的办法可以规避这个现象?
专家回复:
解决办法有两个:
一个是同时向总、分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过逐级审批(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由总公司汇总向总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另一个是将分公司和总公司设在同一县(市),即由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管辖,则相互之间的货物移送不需要视同销售。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2.购商铺发票有何意义和作用
提问:
专家,您好!我们是一家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的一工程项目,甲方没有能力直接支付工程款,所以就用所建的商铺抵了工程款1100万元,商铺房产证已办理,但当时没有开购商铺的发票,甲方说不开票没有关系,或者开600万的购铺票,请问这个发票在以后会不会用的到,如果金额开600万以后有没有影响!期待您的回答,谢谢您!
专家回复:
1、发票非常重要,对于以后房屋再销售,对于营业税的计算(营改增按新政策)、土地增值税的计算都是非常重要的凭证,当然,如果发票金额较小,现在办理房产证时可以少缴纳契税和印花税。
2、依据财税【2003】16号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依据财税【2006】21号
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4、依据国税函【2010】220号
七、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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