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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只眼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你这是要将税务处理的想象力引到何方

7号来了,里面涉及一个“被动持股比例稀释”的问题,之前这个问题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已经有多个税务机关爱学习的同志提出来,并且在实践中进行过向纳税人试验,以致引起争议。即“稀释”减少的“名份比例”到底是不是“转让”,现在人家会计准则可正儿八百的再次强调了这个问题。其实小编认为,会计与税务,本来就是两个思路,可是会计上人家想到了,税务上就很容易让人“想入非非”,不然对自己的规则好像不是很自信似的。

2014年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新表达

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的因素,主要包括被投资单位接受其他股东的资本性投入、被投资单位发行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中包含的权益成分、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其他股东对被投资单位增资导致投资方持股比例变动等。投资方应按所持股权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计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并在备查簿中予以登记,投资方在后续处置股权投资但对剩余股权仍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按处置比例将这部分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投资收益:对剩余股权终止权益法核算时,将这部分资本公积全部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例18】2×10年3月20日,A、B、C公司分别以现金200万元、400万元和400万元出资设立D公司,分别持有D公司20%、40%、40%的政权。A公司对D公司具有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对有关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D公司自设立日起至2×12年1月1日实现净损益1000万元,除此以外,无其他影响净资产的事项。2×12年1月1日,经A、B、C公司协商,B公司对D公司增资800万元,增资后D公司净资产为2800万元,A、B、C公司分别持有D公司15%、50%、35%的股权。相关手续于当日完成。假定A公司与D公司适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相同,双方在当期及以前期间未发其他内部交易。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影响。

本例中,2×12年1月1日,B公司增资前,D公司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000万元,A公司应享有D公司权益的份额为400万元,(2000×20%)。B公司单方面增资后,D公司的净资产增加800万元,A公司应享有D公司权益的份额为420万元,(2800×15%)。A公司享有的权益变动20万元(420-400),属于D公司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A公司对D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应调增20万元,并相应调整“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第三只眼理解

由于是权益法开始,其他方增资之后,股份比例下降,但是数量份量并不少,不然也不会同意,这就是利益并不会减少,反而有当时的得利,在上面的举例中,权益法核算后仍保留权益法,所以增加了一个其他资本公积的事。那我们的税法是如何规定的呢:

《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两者是不同的,因为投资的收益一般是取得分配性质的,或者转让、处置时确认所得,而这种稀释并没有在人家的说明之列,那虽不在列,但是不是就认为属于“转让”呢,其实这个是伪命题。通常情形之下,不是转让,至少人家总局的同志是这样理解的,咱总不能说,不行,他们说的不对,没有上位法支持,俺非要缴税还不让为国家做贡献了吗?那如果真有这样的,小编也是无能为力了。

[334 ] 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2-04-11 09:51:07 ]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不同类型,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企业股东投资行为,可直接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股本),没有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做为企业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也不存在征税问题。 [ 2012-04-11 09:51:07 ]

7号解释的成本法下到权益法下的调整

一、投资方因其他投资方对其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本投资方持股比例下降,从而丧失控制权但能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准则。

投资方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一)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首先,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本投资方应享有的原子公司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然后,按照新的持股比例视同自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

(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这里我们着重分析个别会计报表,因为合并报表也不是纳税的主体,所以个体的利润总额是调整的起始,我们必须考虑这个调整对于利润的影响,是不是属于税法上的所得的概念。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对于成本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七条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第八条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比如甲乙投资600万元、400万元成立公司,各为60%、40%后丙在一年后加入,假设当期利润是0,丙出资1500万元,占50%的股份比例,此时甲占30%,乙占20%,甲从成本法转变为权益法,符合上述的条件。

净资产增加了1500万元,依份额甲增加1500*30%=450万元,名义股份方面,甲从60%减为30%,即减少了一半,300万元,相当于形成投资收益150万元,计为当期损益,再在此基础上,权益法调整,如果公允价与账面价值一样,2500*30%=750万元,则此时:

长投成本权益法变为2500*30=750万元,原来长投成本转过来是600万元,投资收益150万元。

这个理解就是:拿着减少的名份的长投,去换取增加的净资产的所得部分,相当于利益的交换,对方的溢价的占比就是收益。同时将权益法的核算找平,有得白折腾自己算心理账的感觉。其实核心是未来有150的潜在利得,在未来会得到体现,现在虽然计入投资收益中,但这并不符合所得税收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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