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 16 酒店业不动产租赁服务范围及开票问题——全国各地解答一表汇总 | 大力税手 | 税务...
【广州国税】餐饮住宿服务业问题解答
二、征税范围
3、如何界定“住宿服务”和“不动产出租”?
答:在提供了住宿场所的同时,提供配套服务(例如房间清洁、住宿安保等),属于住宿服务;不同时提供配套服务的,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
6、酒店式公寓按酒店业缴纳增值税,还是按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答:酒店式公寓应区分不同的用途而按不同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若作为住宿场所并提供配套服务的,属提供住宿服务,适用6%税率;若仅将公寓转让他人使用,而未提供配套服务的,属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适用11%税率。
六、发票开具
1、个人住宿酒店,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开票?
答:向消费者个人提供住宿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如果该个人属于出差,住宿后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所属单位抵扣进项税额,在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的信息,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同时,开票方应在发票备注栏录入住宿个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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