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食堂、学校外包食堂的计税和进项税抵扣问题——全国各地解答一表汇总
各地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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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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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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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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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国税
【福建国税】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2016年6月)7月20日
9.学校将食堂外包给企业,其取得的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因此,企业承包学校食堂,由学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符合上述规定,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川国税
【四川国税】国税专家解答物业行业营改增问题
3、员工食堂采购的粮油生鲜,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国税答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此问题属于用于集体福利,不能抵扣进项。
安徽国税
【安徽国税】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16年5月) 5月27日
问题四、2016年5月1日以后,一般纳税人新建职工食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2016年5月1日以后,一般纳税人新建的职工食堂专用于集体福利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是专用于集体福利的,比如同时对外经营的,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货劳处审核人:李英浩
深圳国税
【深圳国税】物业服务企业“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
(2)物业服务企业员工食堂采购的粮油生鲜,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进项税抵扣。
解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陕西国税
【陕西国税】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七)
问题 5:某后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学校食堂的饮食保障服务,公司保障服务的院校,既有部队院校,也地方院校,有高校、中小学及幼儿园,跨市、区县共22所。营改增前,该公司依据财税〔2013〕83 号文件规定免征营业 税,营改增后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中仅提及“经有关部 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住宿费收入,以及学生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该企业能否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西安)
答: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进一步明确之前,我省暂按以 下标准执行:符合以下条件的餐饮、住宿服务收入,可按照提供教育 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是承担学生饮食服务的单位,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 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14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二是向学生提供住宿服务的,其收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住宿费。
海南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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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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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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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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