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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股权转让前,分红OR不分红?




引言

随着资本市场的火热,并购市场同步升温,从近3年的并购数据来看,无论是数量还是金额,均呈大幅上升态势,尤其是20151-11月,来自wind的统计数据显示,并购数量已超过2014全年的14.11%,并购金额已超过2014全年的2.01%。在此过程中,作为税务专业机构,经常会有客户咨询我们,该如何节税,该如何设计交易架构与并购交易路径,如何避免多交税或少交税的风险……并购重组涉税复杂,风险高、筹划空间大,所以一直以来是税务筹划的高端领域……今天想跟大家分享一个看似简单实则复杂的问题——股权转让前,分红还是不分红?

案例一

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其中:甲公司(国有企业)持股比例为80%,初始投资成本8000万元;乙公司持股比例为20%A公司期末财务状况为:实收资本10000万元、盈余公积2000万元、未分配利润8000万元,A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2亿元。现甲公司拟将其持有的A公司的股份全部转给丙公司。A公司评估后净资产为24000万元。现将不同处理方案下甲公司实际所得的差异比较如下:

方案一:直接转让

假设转让双方一致同意甲公司股权转让作价按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为24000*80%=19200万元,则:

1、转让收益=19200-8000=11200(万元)

2、甲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11200*25%=2800(万元)

3、股权转让甲公司的实际收益=11200-2800=8400(万元)

方案二:先分红再转让

甲公司在准备转让股权前,拟先进行股利分配,将A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全额进行分配,甲公司可分到股息8000*80%=6400(万元),这部分红利由于是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产生的股息红利,所以免税(相关法规见以下链接)。由于A公司分红,导致评估后净资产为24000-8000=16000,转让价格=16000*80%=12800万元,则:

1、转让收益=12800-8000=4800(万元)

2、甲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4800*25%=1200(万元)

3、股权转让甲公司的实际收益=4800-1200=3600(万元) 6400(免税分红)=10000万元

方案比较:

从甲方的角度考虑,方案二较方案一节税10000-8400=1600(万元)

从丙方的角度考虑,会优先选择方案一,因为多支付的对价(19200-12800=6400元,相当于垫付款,通过分配很快就会收回,不构成真正的资金流出,但可以增加其计税成本。

从合作双赢的角度考虑,由于股权转让不仅涉及企业所得税,还涉及印花税,所以方案二由于转让金额减少了6400万元,故同步减少印花税6400*0.0005*2=6.4万元







案例二

案例及数据同上,唯一不同的是甲为自然人!则:

方案一:直接转让

价格为24000*80%=19200,则:……甲自然人应缴个税=(19200-8000)*20%=2240,甲的税后实际收益=19200-8000-2240=8960(万元)

方案二:先分红再转让

分红个税=8000*80%*20%=1280,股权转让价款=12800,甲应缴股权转让个税=12800-8000*20%=960,甲实际收益=12800-8000-960 8000*80%-1280=8960(万元)

方案比较:

从甲方的角度考虑,方案二与方案一的实际收益相等,无节税收益!但是,基于以下第2点所述丙方可能存在的税盾收益,甲方可以借此与丙公司进行商务谈判,要求共享该部分收益,寻求双赢的效果!

从丙方的角度考虑,选择方案一。理由:如果采用方案一,丙方的股权持有成本较方案二高出6400万元,将来在退出时可以少交税!而且其本次购入股权后,其立即享受居民企业间分红免税的待遇,相当于取得了6400*25%=1600(万元)的税盾。

从合作双赢的角度考虑,方案二由于协议转让的金额减少,故节约印花税6.4万元








案例三

案例及数据同上,唯一不同的是甲和丙均为自然人!则:

方案一:直接转让

甲应缴个税2240万元(同上),甲的税后实际收益8960万元

方案二:先分红再转让

甲应缴个税1280 960=2240万元(同上),甲的税后实际收益8960万元

方案比较:

方案一和方案二,在所得税层面税负一致,两个方案的区别在于节约了印花税6.4万元







发散

1、如果甲是居民企业,丙是居民个人?

2、如果甲是非居民企业,丙是居民企业?

3、如果甲是居民企业,丙是有限合伙企业?

4、如果甲是个人独资企业,丙是有限合伙企业?

……







再发散

1、上述案例中仅例举了未分配利润,如果是盈余公积呢,是否同理应转增资本(当然转增后,留存部分不能低于注册资本的25%),以增加转让方的投资成本呢?

2、如果甲或丙方有一方存在可弥补亏损,或者其下的子公司存在巨额可弥补亏损,又或者其上级的集团母公司存在巨额的可弥补亏损呢?

……








结论:

1、由于股息所得与股权转让所得的税收待遇不同,而且根据税法规定,股息、红利所得实现的时间是以宣告分配为标志,所以,交易双方在考虑未分配利润分还是不分时,应齐心协力,寻求共赢,在签订协议前仔细测算,提前做好税收安排;

2、企业在并购时,是否分红,是否转增资本,既取决于交易双方的法律身份,以及不同的法律身份所带来的税收负担,同时也取决于双方企业的特定税收环境。

所以,切不可忽视交易方案架构设计当中的税务风险或节税机会!





法规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0号)第二条第八款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天职研究】会计准则内在逻辑介绍(摘自天职准则数据库)资料已更新,文章目录如下:

回复 01 查阅 资产负债表观和利润表观

回复 02 查阅 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

回复 03 查阅 控制模型与风险报酬模型(上)

回复 04 查阅 控制模型与风险报酬模型(下)

回复 05 查阅 权益法:“单行合并”还是“计量基础”?

回复 06 查阅 五种会计计量基础在实务中的运用(上)

回复 07 查阅 五种会计计量基础在实务中的运用(中)

回复 08 查阅 五种会计计量基础在实务中的运用(下)

回复 09 查阅 企业合并:“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

回复 10 查阅 合并财务报表:“母公司理论”与“实体理论”

回复 11 查阅 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跨越重大经济界限理论

回复 12 查阅 计量单元概念的应用:“一揽子交易“与“多重要素安排”

回复 13 查阅 购买法:商誉和可辨认资产的区分

回复 14 查阅 权益性交易与综合收益

回复 15 查阅 金融工具:合同与金融工具

回复 16 查阅 金融工具:金融工具与金融工具准则

回复 17 查阅 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工具与风险管理

回复 18 查阅 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工具与投资工具

回复 19 查阅 金融工具:混合工具的拆分

回复 20 查阅 金融工具: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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