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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养护组织,GSP专栏----- 药品养护工作的主要职责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即按经营规模及经营模式设立药品养护组织或养护人员。大中型企业应设立药品养护组,小型企业应设立药品养护组或药品养护员。大中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的药品养护组应有专职的养护人员,小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尽可能配置专职的养护人员,以便更有效地从事药品质量养护工作。养护组或养护人员在行政上可隶属质量管理部门,也可隶属配送中心,但业务上必须接受质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药品养护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1) 按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对储存药品及储存环境实施有效的养护管理,确保药品储存质量;
    (2) 指导保管人员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
    (3) 检查在库药品的储存条件,配合保管人员进行仓间温湿度等储存条件的管理;
    (4) 对库存药品进行定期质量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5) 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按其特性,采取干燥、降氧、熏蒸等方法养护;
    (6) 对于因异常原因可能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品和库存时间较长的药品,报请质量管理机构复查处理;
    (7)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复查处理;
    (8) 定期汇总、分析和上报药品养护检查的质量信息;
    (9) 定期向质量管理机构上报近效期及长时间储存药品的报表;
    (10) 负责验收养护用仪器设备、仓储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
    (11) 建立药品养护档案。

本篇文章来源于《中华康网》[www.cnkang.com] ;原文链接地址:http://www.cnkang.com/yaox/gsm/784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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