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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汇总(九)

  杭州市区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文件精神,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确保公益性岗位的健康发展,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制定本办法。

  一、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社区公益性岗位是指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行政村)直管的社区保安、社区保绿、社区保洁、社区助老助残等社区服务性劳动岗位。

  1、社区保安是指小区门卫、巡逻、小区车辆管理等维护社区安全的岗位。

  2、社区保绿是指维护社区绿化的岗位。

  3、社区保洁是指维护社区卫生的岗位。

  4、社区助老助残是指为困难老人、特殊贡献老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提供日常综合照料、生活服务等服务的岗位。

  上述岗位由物业公司管理的,不纳入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范围。2006年7月1日前,已签订社区公益性岗位协议上岗,后转为由物业公司管理的社区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可继续享受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扶持政策。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条件

  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应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援助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至未到达法定退休(或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下同)年龄;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3、非主观原因造成失业一年以上的或其他就业困难的。

  三、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协议

  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必须与街道签订非正规组织就业协议,协议一年一签。初次上岗协议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等。

  从业人员在签订协议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为便于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协议期限应设定在距离法定退休年龄2个月以上为止。

  四、社区公益性岗位人数的审核

  社区公益性岗位实行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岗位人数按社区规模、人口总量、绿化面积、安全设施等实际情况确定。需要增加社区公益性岗位人数的,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向区就业服务处填报《杭州市新增社区公益性岗位人数审核表》(附件),区就业服务处审核后报市就业服务局核定。

  五、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初次上岗的手续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对初次上岗的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须在其户籍、居住和岗位所在社区分别同时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相关社区的劳动保障服务室将公示意见反馈给相应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方可与其签订协议。

  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要为其办理提档手续并在杭州就业事务管理系统中对其就业状况输入“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在其《援助证》的“就业情况”栏做好记载,其《援助证》和档案分别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和市就业服务机构集中保管。

  六、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考核考评制度

  街道、社区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社区公益性岗位考核考评制度。经考核考评不合格的,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解除其非正规组织就业协议。

  七、其他

  1、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补贴项目、标准、资金来源、申请资料按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杭劳社就〔2006〕143号、杭财社〔2006〕633号)有关规定执行。对市拨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各项补贴,各区、街道(乡镇)应及时拨付到位。

  2、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站室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公益性岗位的监督管理,建立日常实地检查制度。对社区公益性岗位各项补贴的申请要认真把关,防止虚报冒领等情况的发生。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的审核、检查工作。对于弄虚作假、违反政策骗取社区公益性岗位各项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要加强对社区公益性岗位政策的宣传和引导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充分发挥社区公益性岗位在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真正把社区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紫云县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一、公益性岗位的界定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是对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措施。主要包括:

  (一)政府为投资主体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员、公共交通协管员、社会保险协管员、社会治安协管员及“黔人社厅[2009]22号”文件明确的其它公益性岗位。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包括街道、社区(村)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在街道、社区开发的保洁、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的公益性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及公共管理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公益性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

  具有本县城镇户口、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失业登记,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

  (二)享受最底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三)持《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五)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

  (六)省人民政府同意确定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七)夫妻双方无一人就业且无一子女就业的困难家庭失业人员(即零就业家庭);

  (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

  三 、公益性岗位的申请及安置程序

  (一)公益性岗位设岗定员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岗位不交叉重复、岗位数量限额的原则,做到科学安排,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作用。

  (二)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须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县财政局作出书面申报,(包括申报事由、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等情况)。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局对申报的公益性岗位及时核实、认定和汇总后,按季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局按批准计划分配下达各用工单位,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各用工单位须在下达批准计划一月内制定招聘方案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招聘,办理招聘登记手续,发布招聘信息,内容包括岗位介绍、拟聘人数、招聘时间、聘用条件等。

  (四)招聘过程确定用人对象应本着面向社会,自愿报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先特困、后困难”的原则,按照“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4050”失业人员、其他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先后顺序确定聘用人员名单。

  (五)聘用人员名单应在单位显要位置公示,公示期为五天。

  (六)公示无异议,用工单位填写《紫云县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报县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然后用工单位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对聘用人员实施岗前培训,合格后签订聘用协议上岗。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之规定,鉴于公益性岗位的性质和特点,其聘用协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四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岗位津贴及资金来源

  劳动保障协管员的岗位补贴标准为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120%,其他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为我县最低工资标准。

  为保证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稳定,有利于促进工作开展,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除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外,用工单位要依据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量、职责大小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可按月或实行年度考核发放,在单位自有资金中支付。

  用工单位应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由用工单位或被聘人员自行到社保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工单位凭社保部门开具的缴费依据、用工单位开具的内部结算票据报县劳动就业办审核后拨付,补贴标准为用工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被聘人员本人承担。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

  五、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实行“谁用人、谁主管、谁负责”和县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监管的双重管理原则,用工单位应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县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实施监督、指导。

  (一)各用工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奖惩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考勤、岗位职责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每年11月30日前由用工单位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次年不得继续聘用。

  (二)聘用人员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等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协议。解除聘用协议三日内用工单位必须及时将书面材料报县劳动就业办备案。

  (三)聘用期内聘用人员辞职、被辞退或解除聘用协议的,当年不得再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

  (四)用工单位将在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调整至不属于原聘用的公益性岗位工种范畴之外的,不得再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用工单位新增其他公益性岗位的,应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安置程序办理。

  (五)各用工单位要在每月20日前向县劳动就业办如实报送当月《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单》及变动情况,作为发放当月岗位补贴的依据。

  (六)建立不定期检查考核制度,每年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县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对各单位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少于二次的检查考核。对因管理不善或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吃空饷、转包代岗、人岗分离等情况,一经查实取消用人单位次年开发公益性岗位资格。

  (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公益性岗位有关数据载入劳动就业网络信息系统管理,同时将公益性岗位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起始时间等情况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记载。

  (八)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对玩忽职守、假公济私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九)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就业专项资金的行为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并要追究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若上级部门政策有变动,按上级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

  兰州西固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和规范全区公益性岗位招聘人员的管理,规范使用再就业资金中公益性岗位补贴,结合全区公益性岗位工作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开发,享受一定的政策优惠、财政扶持,并以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是帮助那些通过市场竞争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措施,具有公益性、临时性和过渡性的特点,它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包括协助政府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就业岗位、社区服务岗位等,以及因工作需要需增设的类似工作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必须符合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的条件。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资料,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签注意见,政府批准设立。

  第二章 对象范围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选聘人员要安排具有西圈区户籍、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的大龄失业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人员;

  3、夫妻双方均已失业或单亲家庭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5、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失地农民、随军家属、复退军人、两劳释放人员;

  6、身体残疾但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

  第三章 人员招聘

  第五条聘用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按照区政府批准设立公益性岗位的文件,由区就业服务局征求用人单位意见后,制定招聘方案,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由区就业服务局组织实施招聘。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要按照招聘实施方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选聘程序:

  1、向社会公布招聘实施方案;

  2、发布招聘信息;

  3、在区就业服务局人力资源市场报名登记;

  4、区就业服务局会同用人单位对报名登记范围内人员组织考试。

  第八条区就业服务局会同用人单位确定聘用人员,负责给聘用人员发放《公益性岗位上岗通知书》,并将招聘人员花名册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用人单位备案。

  第四章 公益性岗位劳务关系建立和解除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试用期为1个月。在试用期内,聘用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报区就业服务局重新组织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一经聘用,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一年期限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协议书》。

  第十条签订的协议书必须明确安全责任、工作职责及相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协议期满后,聘用关系自行解除。如工作需要,按本办法重新签订一年期限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协议书》。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在协议期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协议期内,有违反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和管理办法且情节严重的,由用人单位报区就业服务局审核批准后与其解除关系。各用人单位不得自行解除公益性岗位人员关系。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每年年中、年末要对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将考核结果报区就业服务局。

  第十三条聘用人员在上岗前,各用人单位必须组织其进行包括政治思想、劳动纪律、岗位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由区就业服务局按公益性岗位类别建立全区公益性岗位人员基础档案及台帐,做到一人一档。

  第十五条区就业服务局、区财政局对全区公益性岗位管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对出现人岗分离、有岗无人、虚报冒领、骗取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还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用人单位如在未经区就业服务局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解聘招聘或将在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调整到不属于原招聘的公益性岗位类别的,一经发现,区劳动和就业部门将不予审核其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相关审批资料,并通知区财政局停发其岗位补贴。

  第六章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拨付程序

  第十六条 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1、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公益性岗位补贴不低于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2、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需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花名册、《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协议书》复印件。

  3、用人单位、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鼓励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按规定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并根据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按照有关政策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按月向区就业服务局报《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批表》,附《人员工资花名册》。区就业服务局按照最初原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或者经过区就业服务局批准调整补充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原始花名册进行审核,并签注意见。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到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七章 空岗申报及人员调整补充

  第十八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如出现空岗或需调整补充时,各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填写《公益性岗位空岗申报表》报区就业服务局,由区就业服务局按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程序组织招聘补充,并发《公益性岗位上岗通知书》,用人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安排上岗。

  第八章 争议解决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在履行合同中发生劳动争议时,由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向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榆社县公益性岗位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08]49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27号)文件精神,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人员的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用工管理,实行“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原则,由用人单位与安置人员签订二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安置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二年的,按其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期限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要确定具体的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严格考核,从源头上杜绝有岗无人、顶替上岗的现象。

  第二条用人单位要对安置人员建立基础档案及台帐,做到一人一档,进行有序的档案管理,作为公益性岗位专项目标的考核依据。同时要将安置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证》进行统一保管,不得随便外借,并且要在证件上详细记载安置人员享受公益性岗位待遇的有关情况。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实行考勤制度。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对安置人员统一标志上岗,对其上岗情况进行考勤,每季度向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报一次考勤,作为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有缺勤、旷工者,从岗位补贴中扣除。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为安置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严格执行法定劳动时间。如因岗位特殊,无法执行法定劳动时间的,可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认真履行权利与义务,期间如发生劳动争议,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管理实行考核检查制度。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岗位使用、人员管理、待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应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停止其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格。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同时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或死亡的;

  (2)因身体健康状况或技能水平不适应等原因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5)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的;

  (6)有违法行为的。

  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岗位缺岗情况和用人单位意见,为其及时补充人员。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因上述(2)项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可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为其调整一次公益性岗位;因上述(3)(4)(5)(6)项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在其《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证》上做详细记载),以后不得再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待遇。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合同期内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用人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予以其适当的死亡待遇补助。

  第九条用人单位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如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岗位上岗资格、岗位名额、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取消其上岗资格,追回其岗位补贴,并取消用人单位的用人资格。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安置、聘用、检查、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有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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