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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

        大家入住小区都希望能够得到一个良好的物业管理、维护服务,因此很多小区物业都会与小区住户签订物业管理合同。虽然合同具有约束性,但是违约情况早已屡见不鲜,小区物业管理因此成为社会纠纷的多发地带。“管家”立规矩,“雇主”不履行,这个“家”到底归谁“管”?“管家”和“雇主”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

近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游先生是某别墅小区的业主,他不久前刚刚购置了该别墅小区的157幢别墅。在进行装饰装修过程中,游先生觉得后院的公共围墙太碍事了,严重妨碍了日常出行。于是,游先生也没跟物业公司商量就把后院公共围墙拆了,开了一个门洞。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看到后不乐意了,因为在交房时双方签订了《某别墅临时管理规约》,其中明文规定了游先生在装修时应当保持小区的规划建设原貌和楼宇外貌整体美观,不得改变外表、外墙。物业公司只好向游先生发出了违规通知书,同时要求游先生在收到通知书后5日内进行整改。然而,游先生不仅没有整改,反而“变本加厉”,安装了出入后花园的大门。让游先生没有料到的是,几个月后,他竟被小区物业公司诉至工业园区法院。

游先生表示不理解,他认为既然是自己买的房子,对房子的处置权应该完全归属自己所有,而非物业公司。即使存在合同约定,在无全体业主有效授权的情况下,相关约定不对自己产生约束力。此外,我国法律没有授权物业公司对业主是否侵害小区公共利益等行为有提起诉讼的权力,业主出现违规或违约行为时,物业公司的义务是劝阻制止或报告,而非诉讼。基于以上理由,他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物业公司的诉讼理由也很明确:与游先生签署的《苏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湖滨四季别墅临时管理规约》都规定了在装修时应当保持小区的规划建设原貌和楼宇外貌整体美观,不得改变外表、外墙。游先生的行为明显违反了相应的协议、规约。物业公司已提出整改通知,但游先生依然我行我素,只好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其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游先生未经允许,擅自将后花园部分围墙拆除后安装大门的行为,违反了相应的《某别墅临时管理规约》及相关法律规定,小区物业公司要求恢复原状之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法院最终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请,判处游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某别墅157幢后花园围墙恢复原状。游先生不服,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物业服务合同明确了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建立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关系的法律文件。业主如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请求业主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也可以自己名义起诉业主要求停止违章搭建行为,恢复原状。既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也知晓了相关规定,就应该遵守,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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