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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观点】有底商的住宅部分防排烟系统是否要按公建设计?

作者:hvac-木子李

话题源于最近QQ群内讨论,一位朋友在提一个问题,虽然得到了很多肯定的观点,但是还是在不同的群内反复问,也私我了,先看一下是什么问题:

 “关于防排烟系统设置,住宅底下三层商业,建筑高度大于50米但不超过100m,请问住宅部分核心筒能否采用自然防烟设施,还是必须加压送风?”

如果您看到这个问题,第一件事情是做什么?

根据之前设计经验,我第一件事肯定是确认这个住宅带三层商业还是算不算住宅,是不是应该是之前定义的“商住楼”概念(其实现在没有这个概念,也不能单纯的定义为住宅或者公建性质)。

我们知道有一种带商业的住宅从机电系统设置上仍然是定义是住宅,那商业定义是“商业服务网点”,我们查看最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版),以下简称“新建规”,第5.1.1条,此条可以印证。

我们要查一下“商业服务网点”的概念,这个三层商业算不算呢?按照新《建规》“术语”,2.1.4 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

从这个定义上来看,文章开头这个群友问的问题中的建筑,明显超出“商业服务网点”的概念,所以个人认为这个建筑就超出了“住宅”概念。从规范上看,除了住宅建筑应该就是公共建筑的概念了。不过,新《建规》有考虑到此问题,所以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如条文5.4.10条:

所以如果又不能定义纯住宅又不能定义为公建的情况下,就要从这条找答案了。机电设施部分参考第三条,涉及到各专业做法,其中在条文中就明确了防排烟的做法,所以这个问题就有了进一步探讨的价值。具体条文:

接着看一下条文的详细解释:

这个解释对其它消防设施好像都很清楚,唯独“防排烟”设置存在争议,有些人认为住宅部分的就是应该根据条文理解,按照住宅建筑执行;非住宅部分按照公共建筑执行,已经很明确。但是结合之前经验及对本规范条文的理解,个人认为此种情况的建筑“防排烟系统”部分应该按公建执行,理由分析如下:

本条文解释上恰恰是把“防排烟系统”独立拿出来讲了,从断句上看,按住宅要求执行的部分,应该在“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的要求确定”处结束了,即上述文字的第一个斜杠处;“但”以后的转折应该是在“按照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收尾,即上述文字的第二个斜杠处,所以“但”转折后应该执行公共建筑相关规定。

否则这个“但住宅部分……防烟与排烟系统的设置应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确定”这句话应该放到“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的要求确定”前与“……可以根据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形成并列关系,以“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的要求确定”收尾。

综上分析:

给出我的个人观点:

1、当底商属于“商业服务网点”时,住宅部分防排烟系统是按住宅建筑设计。

2、当底商超出“商业服务网点”概念时,住宅部分防排烟系统是按公建设计。

所以回到群友的问题:

 “关于防排烟系统设置,住宅底下三层商业,建筑高度大于50米但不超过100m,请问住宅部分核心筒能否采用自然防烟设施,还是必须加压送风?”

个人认为该项目住宅部分防排烟系统是按公建确定,而且建筑高度超过了50米,应该按照一类公建的做法确定防排烟系统,故楼梯需要考虑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个人浅薄观点,请拿不同依据砸我!

PS:关于建筑的总高度与住宅部分的高度(新《建规》)


本篇文章由机电人脉hvac-木子李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感谢您的阅读,如果您觉得对您有用,那就点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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