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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随笔: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2)

最高法院犯过错吗?犯过,而且是巨大的,被称为英美司法系史上最恶劣判例之一——南北战争之前的德雷德·斯科特案。很多学者甚至认为,就是这个恶劣的判决,导致了美国内战的爆发

这个案子并不复杂,就是一个叫德雷德·斯科特的黑奴,被主人从蓄奴州带到了自由准州——所谓准州,即还没有被赋予州政府地位的新开辟领域,当时是密苏里州。斯科特在密苏里结婚生子,认为自己在自由州住了两年,且都成家了,应该不是奴隶了,于是起诉了自己后来的主人。这个案子在密苏里州被否,然后斯科特就上诉到了最高法院。

居然也是很有名的律师柯蒂斯受理了案子,不论柯蒂斯的论点如何有力,当时的最高法院仍然判决,斯科特作为奴隶,不是公民,最高法院因此没有管辖权。并且,他住多久也不能摆脱奴隶身份,因为密苏里不是自由州,是准州。即便他成了自由民,他也不是公民,仍然不能因此事起诉。

当时还是共和党参议员候选人的亚伯拉罕·林肯,就是拿此案作为例子,强调废除奴隶制乃是维护宪法与国家尊严的必要手段的。

布雷耶认为,这就是最高法院过度介入政治纷争的后果,显然当时的最高法院并没有完全中立,根据宪法及适用情况,仔细分析当时美国各州复杂的奴隶制运作情形,而是采用简单的政治方式解决问题。所谓政治方式解决问题,就是忘却了宪法的本源,即应当从一个中央政府的角度来考虑问题,而不是在各州之间协调和取得折中

在政治与法律纠缠在一起时,道德感与价值观就要起作用了

接着的名案是“布朗案”,1955年发生于阿肯色州小石城的关于废除公立学校种族隔离的案子。这个案子本身也不复杂,而且经过州审否定,上诉到最高法院之后,最高法院很快做出了正确的判决——要求合理,所有公立学校都不允许实行种族隔离,并要求所有实行种族隔离的公立学校限定日期内清除所有隔离措施

这个案例说明的,是最高法院的判决如何被执行。因为南方诸州反对声浪很大,这不是政府反对,而是白人民众普遍反对!小石城的民众甚至团结起来,要求武装自己,抵抗一切废除种族隔离的措施。阿肯色州法院当然不同意执行最高法院的意见,提请最高法院再次考虑。

谁知最高法院更牛,寸步不让——9名大法官一致签字确认之前的判决,并要求坚决执行为此,最高法院向当时的总统艾森豪威尔提请,必要时动用FBI等力量予以执行。一出大戏上演。

这在我们看来,确实就像笑话,地方政府可以抵抗中央司法机构,简直没有王法了——确实,法治国家是没有王法的,因为不是一个人说了就算,而是过程说了算。一个人说了算,效率很高,反过来看,这也就是为什么集权国家的法治进程都很漫长的原因所在

艾森豪威尔是个温和派——敝号在《给我自由-一部美国的历史》中介绍过,确实是一个伟大的总统。他当然不肯直接就动用强制力量,而是使用逐级谈判的方式,以行政压力劝说阿肯色州和其他南方各州执行最高法院判决,并且他提出了分期分步骤执行的这中方案。

部分州在劝说之下勉强同意,开始分步骤执行。小石城就跟个小石头一样顽强的也是寸步不让,反黑人的白人民众自发组织了武装力量保护公立学校,禁止所有黑人学生进校

最高法院再次发布声明——最高法院的判决乃是美国范围内最高法律,必须无条件执行

艾森豪威尔也被两边逼到了角落里,最终,他动用总司令权力,把著名的101空降师调到了小石城——历史性的一幕出现了,黑人学生们,在军人持枪的保护下,走进学校去上学。其中一个黑人学生说道,直到今天我才感觉自己是个美国公民

这是历史上第一次,总统需要动用军队,强制执行最高法院的判决。我估计也是世界上第一次。——反过来看,美国的地方政府的自治权限和自治能力有多强大

这次行动震慑了所有试图抵抗最高法院判决的人和组织,于是种族隔离制度纷纷解体。

但,小石城还是不服!在军队面前仍然不服!可以,你说公立学校不能种族歧视是吧?好,那我们就干脆关闭公立学校!他们通过议会公决,把所有公立学校关闭了。这个倒是联邦管不着的地方倒霉的,其实是那一代正在上中小学的孩子们,不论白人还是黑人,大家一下子都失学了。很多人的命运由此发生了不利的转变。

这个案子说明,最高法院判决的执行力,也是通过行政、立法、联邦、州政府之间的艰难博弈,慢慢形成的。

第二部分布雷耶论述法官是如何维系政府和公众对最高法的信任的。

布雷耶认为,最高法的大法官们关键就是要维系一种平衡——美国宪法中恒久的价值观(保护每个个人被赋予的权利),与应对现实生活变迁之间的平衡。简单说,就是要运用宪法解释,为当前的美国人服务。

说白了,最高法院工作的本质,就是诠释宪法。即把既定的,有历史传承的宪法,如何在现实生活中运用,阐释清楚。阐释的方法,无外乎词义解释,历史解释,经验解释,习惯解释,判例解释等。大法官的能力主要体现在对宪法立法意图、预期后果的研究和预判上。在这个方面,大法官面临个人的偏好问题——布雷耶举例:

比如原教旨主义,即喜欢从历史视角去抠制宪者们的本意,比较机械。如之前疫情期间网民关注的美国持枪问题,来源于宪法第二修正案:保障一个州的自由,必须有一支管理良好的民兵,不得侵犯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于是大家一直犹疑究竟是鼓励持枪还是不鼓励持枪?2001年,一个历史学教授证明了18世纪美国很少人拥有枪支,被法官沿用为第二修正案的原意不是鼓励公民持枪。后来不久,又有人质疑了这个教授的数据来源,于是这个判例又无效了。

再比如之前德雷德案件中的政治风向问题,大法官也可能会从政治风向角度出发来考虑判决。这看起来最实用,而实际上,却是最不实用的——大法官对政治风向敏感,还是国会议员更敏感?那还不如把判决交给国会去处理得了。因此,无论何时何地,追风一定是不可取的行为。(当然,如果有党委领导法院,那么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了,法官主要从政治上考虑问题即可)

布雷耶提出他的实践方法论——实用主义,大法官应当采用实用主义而非各种个人偏好角度来做出判断。什么是司法上的实用主义呢?总的原则就是前面提到的,宪法有恒久的基本价值,但必须与当下的实际情况结合运用,场景不同,有不同的阐释方法和结果。任何一个判决,不论事后看来是对的还是错的,都是构成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一个案子的判决必定会影响一系列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重构,所以,考虑判决就必须综合宪法基本价值、当前实际情况、判决在其他政府机构既有职能中的效力、造成的司法体系关联变动和预期影响、未来的法律阐释,来动态考虑——这就是大法官的判决艺术了。

一个例子是一对夫妇因为自己孩子是残疾,无法接受正常学校教育,而起诉当地学区,应当支付孩子上私立学校教育的费用,还包括夫妇为此支付咨询教育专家的费用。这个官司也一直打到了最高法院,大法官就需要考虑,所谓救济或者赔偿,是否包括了专家咨询费。如果仅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来看,其实非常模糊的,并没有明示。那么大法官就需要从立法意图角度来考虑——要确保孩子的义务教育费用,主要目的是为了什么,是为了降低教育成本费用,还是为了达到实际效果——不论孩子是什么状况,都可以接受教育,并且包括为此付出的成本。如果是后者,那么判决学区应当支付专家咨询费就是没有问题的。

另一个例子就是西雅图市议会制定的法令,要求所有公立学校要达到具体的有色人种学生比例。因为市议会发现,由于白人都倾向于集中在白人多的学校,导致一些学校全是白人学生,另一些则全是黑人。于是强行规定各学校必须保证一定比例的有色人种学生。这条法令被诉到了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分成了两派,一派就是典型的原教旨主义,抠的是宪法原文,任何涉及到种族的规定都是违宪的,因此西雅图这个法令违宪了;另一派则是立法意图派,他们认为,宪法原文的立法意图是促进种族平等,西雅图议会这个法令的立法意图也是促进学校种族平等所以,尽管是涉及种族的标准和规定,也应当承认其合法性。这个例子更能说明什么是立法意图判决。

分析立法意图,实际上就是司法机构如何处理与立法机构之间的问题。这一点,布雷耶从最高法的实践出发,认为司法机构必须事实上考虑立法机构的职能权限问题。有一些与违宪有擦边球嫌疑的立法,也是为了解决特定时期问题,最高法显然不能直接以违宪而否定法律条文,而应当从立法意图出发来考虑,之后再从维护宪法的角度,对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作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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